兰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工作效率,保证政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政府规章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一)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
  (二)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或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三)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作实施性的规定,称“实施办法”。第三条 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二)服从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科学地规范各种杜会关系;
  (四)坚持公正、公开、公平,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
  (五)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局负责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第五条 对在制定政府规章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第六条 制定政府规章应当编制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年规划的期限应当与政府任期相一致。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局根据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各方面的建议,编制制定政府规章的五年规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第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要求,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市政府提出下年度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申请,并说明制定该规章的依据、必要性和可靠性。
  县、区人民政府和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向市政府提出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申请。
  市政府法制局可根据本市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建议。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局对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审核筛选、综合平衡,编制制定政府规章的年度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第十条 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未列入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但确需制定的政府规章,相关部门应当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并说明理由,经市政府法制局审核并请示市政府同意后,统一调整安排。
  市政府法制局可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对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调整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章 起草和送审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府规章,一般由提出立项申请的单位负责起草。
  政府规章内容涉及部门较多的,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起草。
  对起草难度较大的政府规章,可以委托有关专家、学者或社会机构、团体起草,也可招标起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政府规章起草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按要求如期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局作出书面说明。第十三条 起草政府规章,应当广泛征求有关专家、相关部门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对于涉及其他部门业务或与其他部门管理职能交叉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
  对社会关注、影响面大、涉及较多数公民切身利益的政府规章,起草单位应当举行有公众代表和有关社会团体参加的听证会。
  对涉及专门技术或其他专业性较强的政府规章,起草单位应当举行有相关专家参加的论证会。第十四条 起草政府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明,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范围、奖惩办法、规章解释、施行日期以及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五条 政府规章根据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
  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述。第十六条 政府规章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政府规章草案送市政府法制局进行审查。
  报送政府规章草案,应附起草说明、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和征求意见情况、主要不同意见的专题说明及其他有关资料。
  报送政府规章草案,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