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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5

2009年9月15日,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将对玩具业界产生哪些大的影响?请看广东检验检疫局技术专家的解读。
2009年9月15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颁布的《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从而取代实行了13年的《进出口玩具检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旧《管理规定》),成为我国玩具进出口检验、注册登记、监督管理之最权威的法律依据。《管理办法》制定专家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对于我国玩具界而言,这是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例。
近年来,我国的玩具产量不断增加,与此同时国内外对玩具的安卫环检验要求不断提高,由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于1996年发布的旧《管理规定》已不能适应我国玩具的形势和进出口玩具的监督管理要求。为了解决玩具的源头管理与质量控制问题,健全进出口玩具质量控制体系,进一步明确进出口玩具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于2009年3月发布了《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的制定将有利于提高我国进出口玩具质量安全的长期稳定,对维护我国玩具产品在国际市场上良好形象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该《管理办法》共分7章45条,内容涵盖了进出口玩具检验、注册登记、监督管理、分类管理、质量追溯、产品召回等环节。将以往我国玩具进出口检验、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等相关的法规法令做了全面梳理、补充、完善,其内容更加全面、系统化,读者可按以下关注点结合《管理办法》原文加以对照理解:
一、旧《管理规定》自1996年发布实施以来,我国先后出台或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该《管理办法》以这些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并参考我国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欧盟玩具安全指令88/378/EEC、美国《消费产品安全法令》第16部分等国内外与玩具产品密切相关的管理要求制订而成,并将于2009年9月15日起施行。
二、《管理办法》适用于进出口玩具业务的相关方,检验检疫机构和从事进出口玩具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在《管理办法》中除规定了检验检疫机构的责任要求外,还对从事进出口玩具的生产、经营企业明确了相关要求,若生产企业、经营公司、品牌商等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将实施必要的追究制度。
三、实施14年的出口玩具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于2007年变更为出口玩具注册登记制度,《管理办法》把注册登记的相关内容放入了第四章中。出口玩具注册登记制度从认证对象、产品类别单元划分、抽样要求、检验标准、对生产企业的审核要求及证书内容、格式、有效期等做出了全新的规定,更利于统一考核标准和管理方式,是促进我国出口玩具贸易的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出口玩具的国际声誉的有效手段。(注:据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负责人介绍,2007年我国新的出口玩具注册登记制度出台前后,全国各地检验检疫分局对玩具企业进行全面摸查、整顿。之后广东省局重新颁发证件,获得玩具出口许可证的企业大概是1200家。加上深圳、珠海的数据,广东境内拥有玩具出口许可证的企业超过1800家。2年之后的今天,这总数大约减少了百余家。)
四、在本《管理办法》中提出了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玩具生产企业按照《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实施分类管理。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6月14日公布了新修订的《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并于2009年8月1日起施行,新《分类管理办法》加强了产品风险分析、企业诚信评价以及企业日常监管,不断完善各类商品的合格评定程序,是结合源头管理、过程监控等生产企业品质控制手段所采取的必要的、也是比较有效的检验模式,有利于提高检验的有效性和科学性,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出口玩具产品质量水平。
五、《管理办法》中健全了追溯和召回的要求。对于出口玩具,其本体或最小销售包装的明显位置上标注该企业的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号,这既是对旧《管理规定》在出口玩具追溯要求方面的完善,也便于检验检疫机构对有安全质量问题的出口玩具产品实施必要的追溯制度。《管理办法》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存在缺陷可能导致儿童伤害的进出口玩具的召回实施监督管理,使追溯和召回有机结合,强化了进出口玩具的追溯管理和问题产品的召回管理,保护了国内外消费者的利益和安全。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一方面从源头上加强了对进出口玩具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保护国内外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另一方面通过加强管理,体现了检验检疫机构把关与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方针,为企业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质量是企业高速成长的生命线。企业真正实现从源头上抓产品质量,对玩具的设计、生产工艺、检验手段进行改进,这无疑会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优势和竞争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修正) (国检检[1996] 134号 1996年5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玩具检验管理工作,保证进出口玩具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商检机构组织实施的进出口布绒玩具、机械玩具、电动玩具、塑料玩具、充气玩具、木制玩具、童车以及列入《种类表》内的其他进出口玩具的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进出口玩具,必须逐批实施检验。出口玩具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进口玩具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销售、使用。
第二章 检验依据
第四条 商检机构按照下列标准对进出口玩具实施检验: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标准或者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者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标准检验。
第三章 报验
第五条 出口玩具的发货人应在货物装运十天前向商检机构报验。
进口玩具的收货人应在货物卸货口岸或到达站且不少于三分之一索赔有效期的时间内,向商检机构报验。
第六条 被列入《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目录》的出口玩具,凭质量许可证报验。
第四章 检验方式
第七条 进出口玩具的检验方式可采取商检机构自验、组织有关单位共同检验、认可检验员检验的方式。
进出口玩具涉及安全卫生项目的由商检机构检验为主。
第八条 商检机构对于具备良好检验条件的生产企业,可由商检机构组织共同检验;商检机构对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完善,产品质量稳定,工厂检验员素质高的企业实行认可检验员检验,商检机构应定期进行抽查;对尚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一般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商检机构实行自验。
第九条 出口玩具需要出具商检证书的,由商检机构自验。
进口玩具由商检机构自验。
第五章 抽样方案
第十条 出口玩具检验抽样按GB2828--87,采取一次抽样方案。安全项目检验采用特别检查水平S--2。对于机械、电动、电子玩具的其他项目检验采用一般水平Ⅱ,其他玩具采用一般水平Ⅰ。
开箱检验数的确定:布绒玩具从整批总箱数中按特殊水平S--4确定,其他玩具按S--2确定。
第十一条 出口玩具合格质量水平AQL值确定如下:
1.检验项目中A类不合格:AQL值为0.065
2.检验项目中B类不合格:AQL值为2.5
3.检验项目中C类不合格:AQL值为4.0
第十二条 进口玩具根据批量大小,每批或每批每货号抽样1至4只进行安全卫生检测。
第六章 检验
第十三条 出口玩具的品质、外观、机构物理安全性能的检验按合同要求及相关检验操作规程检验。
对阻燃性、化学安全卫生项目的检验,进口玩具应逐批检验;出口玩具可采取周期性抽样测试,可按相关检验标准GB6675--86、EN71、ASTM--F963、CPSC等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商检机构应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对生产出口玩具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安全、卫生项目的测试。每次抽取二个货号(款式),每货号抽取样品4只(童车3辆)。
第十五条 出口玩具检验不合格缺陷分类为A、B、C三类。机械、电动玩具、充气玩具、木制玩具的不合格分类按附件一确定。
第十六条 出口玩具一次检验不合格者,商检机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工厂经返工整理后,可允许重新报验一次。
出口玩具经检验合格者,根据需要可出具商检证书、换证凭单或盖章放行。
进口玩具经检验合格的,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经检验不合格的,商检机构应出具检验索赔证书。
进口玩具安全卫生项目经检验不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并且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商检机构责令收货人或销售人退货或者销毁。
第十七条 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单证,应按合同、信用证或检验操作规程要求的项目,填写检验结果;需出具CE检验报告的,应在国家商检局认可的玩具检验中心进行检测,CE检验报告应按其统一格式出具。
第十八条 出口玩具检验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九条 进出口玩具的检验工作周期为;
(一)出口玩具检验换证放行:4个工作日。
(二)出口玩具检验出证:7个工作日。
(三)进口玩具检验出证:15个工作日。
第七章 批次管理
第二十条 出口玩具商检批次,以同一款式、同一货号或同一合同、同一生产周期生产的玩具确定为一个商检批次。
商检批次编号:OOOOWXXX5001
OOOO--商检机构编号,由四位数字组成,前二位OO代表各直属商检局名称(见附件二),后二位OO代表各地区商检局名称(由各直属商检局编号)。例“16OO”,代表江西商检局。
W--玩具代号
XXX--工厂编号,由数字或字母组合成。例“A01”5--年份,以年份未位表示,例“5即95年”
001--年内批次顺序号,由三位至四位序数组成。
第二十一条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在商品外包装上清晰地印上商检批次编号。
第二十二条 发货人对出口玩具应按批次分别堆放,不得混批,保证货证相符。
第八章 产地检验和口岸查验
第二十三条 出口玩具实行产地检验,口岸查验原则。经产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出具“换证凭单”。“换证凭单”上应注明批次编号、货号、品名、合同号、报验人、生产企业及质量许可证编号、检验结果、数(重)量(其中每个货号的数量应分别列明)及换证凭单的有效期。
第二十四条 口岸商检机构根据“换证凭单”对出口玩具进行口岸查验,检查包装情况、唛头、批次编号,经查验合格后予以放行。
对于批次混乱、包装破损、标记唛头不清的,不予换证放行,并及时通知产地商检局。
第九章 样品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玩具样品管理按《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样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商品技术档案、统计和质量分析
第二十六条 商检机构应建立进出口玩具技术档案,内容包括:各类检验规程、国内外检验标准或方法、玩具质量分析、统计报表、检验原始记录、证书(稿)及工厂档案。其中,检验原始记录保存期为二年。
第二十七条 商检机构每年应对本地区进出口玩具检验情况进行质量分析和工作总结,于下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前报国家商检局(质量分析应列出各类玩具检验情况的统计表)。 2008年5月30日上午,李长江局长主持召开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进一步修改后按程序报批、发布和向WTO通报。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进一步修改后提交会议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