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改方案的法律程序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18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
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最终要达至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2007年12月29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程序
根据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的解释,要修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必须依法完成“五步曲”的程序:
第一步:“由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
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
第三步: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则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修改产生办法的议案,并经全体立法会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四步:行政长官同意经立法会通过的议案;
第五步:行政长官将有关法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