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安全案例分析题

1999年1月26日,金乐电表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需要招收工人,刘丽应聘到该公司工作。金乐公司在没有对其进行岗前职业培训和安全教育的情况下,即让刘丽及8名新聘工人上岗,并为他们颁布发了上岗证,约定试用期3个月,但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当年2月3日下午,因与刘丽同车间的机床操作工张某不在岗,其机床无操作,刘丽想多学些技术,在未经任何人允许和指派的情况下,擅自操作张某的机床。操作时,因电表盒歪了,刘丽用左手去扶,机床将其左手轧成粉碎性骨折,致左手第1、2、3和4指缺损。经鉴定,刘丽左手损伤构成6级伤残,劳动能力部分丧失。
1、请分析工人应该享有哪些教育培训权利。

第1个回答  2012-03-09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职业培训权方面应当履行的义务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培训的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在岗、转岗、晋升、转业培训,对学徒及其他新录用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

  2.企业应将职工培训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培训经费和其他培训条件。

  3.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使用职工培训经费: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

  4.企业应将职工培训工作纳入厂长(经理)任职目标和经济责任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与考核。

  5.企业应结合劳动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

  6.企业对经批准参加脱产培训半年以内的职工,应发放基本工资、奖金及相关福利待遇(双方另有约定的可除外)。

  7.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优先录用获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

  8.参加由企业承担培训经费的脱产、半脱产培训的职工,应与企业签订培训合同。企业应按培训合同的规定,保证职工的学习时间,创造必要的学习条件,发挥所学专长。

  企业应严格遵循法律的上述规定,以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培训的权利
第2个回答  2011-04-28
1。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刘丽已经进入试用期,因此刘丽的伤残仍旧属于工伤。
2。工人享有对现场基本劳动规则、岗位劳动技能、劳动安全方面的教育培训权利。这个权利是以法定的知情权为本质的。工人没有经过相关教育培训就上岗,因不了解劳动规则、不具备劳动技能和劳动安全知识而受到人身侵害,工厂方承担全责。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5-13
1、工人首先要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2、设备应张贴要设备操作规程及警示牌。
3、工人享有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及岗位安全操作培训的权利。
部分工厂在培训时都只是在形式上简单培训,新员工接受能力较差,三级培训效果未达到,员工也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安全管理这方面就要考虑到这些并针对性的进行跟踪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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