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精讲:事后抢劫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3-01-15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知识要点:

  1.成立条件

  (1)前提条件: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第一,行为人以犯罪故意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已经着手实行(具有获取数额较大财物的危险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情形不需要这种危险性——但不包括预备行为),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不管实际所取得的财物数额大小,在共犯中不管是实行犯还是教唆犯、帮助犯,都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

  第二,这里的“盗窃、诈骗、抢夺罪”仅限于第264条的盗窃罪、第266条的诈骗罪、第267条的抢夺罪,但特殊类型的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事实仍然符合这里“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犯罪构成,甚至一般的抢劫行为也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例1.甲到银行柜台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钱,被收银员识破。甲为了逃跑,对抓捕自己的保安实施暴力的,成立抢劫罪(事后抢劫)。

  2.甲到某公司财务室盗窃,刚下楼被人发现,甲为了逃跑,对抓捕自己的公司人员实施暴力的,成立抢劫罪(事后抢劫)。

  3.甲到某公司财务室抢劫,将出纳打成轻伤,甲为了逃跑,将前来抓捕自己的保安打成重伤的,成立抢劫罪一罪(事后抢劫)。

  第三,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司法解释认为不能成为事后抢劫的行为主体,如果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2)客观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第一,“当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

  第二,“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同于普通抢劫的“暴力”、“胁迫”手段。

  暴力、威胁的对象:“他人”。一方面,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象只能是“人”,而不能是财物;另一方面,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象必须是其他人,不能是行为人自己。当然,“他人”的范围没有特别限定,通常表现为对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包括行为人自以为会抓捕或者阻止自己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暴力、威胁的程度: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了他人的反抗。但如果只是为了单纯的逃跑实施暴力,没有达到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则不能认定为抢劫罪。

  例盗窃后被人发现,行为人为了逃跑,将手中的报纸朝后扔去的,不成立抢劫罪。

  (3)主观条件: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例甲乘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抢夺罪(未遂) B.抢夺罪(中止)

  C.抢夺罪(既遂) D.抢劫罪(转化型抢劫)

  [辨析]甲抢夺既遂之后打乙耳光的行为,在主观上既不是为了窝藏赃物,也不是为了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所以不属于事后抢劫。

  如果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他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直接认定为抢劫罪,不适用刑法第269条。

  【经典考题】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转化型抢劫作出了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能适用该规定?

  A.甲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并追赶,甲进入李某厨房,拿出菜刀护在自己胸前,对李某说:“你千万别过来,我胆子很小。”然后,翻窗逃跑

  B.乙抢夺王某的财物,王某让狼狗追赶乙。乙为脱身,打死了狼狗

  C.丙骗取他人财物后,刚准备离开现场,骗局就被识破。被害人追赶丙。走投无路的丙从身上摸出短刀,扎在自己手臂上,并对被害人说:“你们再追,我就死在你们面前。”被害人见丙鲜血直流,一下愣住了。丙迅速逃离现场

  D.丁在一网吧里盗窃财物并往外逃跑时,被管理人员顾某发现。丁为阻止顾某的追赶,提起网吧门边的开水壶,将开水泼在顾某身上,然后逃离现场

  [破题要领]

  本题主要考核转化型抢劫的客观条件的认定问题。

  转化型抢劫的客观条件要求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之后,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其中“当场”不限于犯罪现场,还包括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其中“暴力”的内容包括任何足以压制人反抗的、对人身行使不法有形力的行为,例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杀害等。“暴力”针对的对象是“他人”,不能是财物(动物也属于财物),也不能是自己。

  A选项中,甲没有针对他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B选项中,乙只对财物实施了暴力;C选项中,丙对自己实施了暴力行为;D选项中,丁为了逃跑而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所以,ABC三选项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D选项属于转化型抢劫。

  2.事后抢劫的共犯

  (1)甲与乙共谋盗窃,甲入室行窃,乙在门外望风,或者乙教唆甲盗窃,或者乙事先为甲的盗窃行为提供了帮助的情形:

  其一,甲在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乙对此并不知情。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甲为事后抢劫,乙为盗窃罪。

  其二,乙在甲盗窃之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甲对此并不知情。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对乙应当认定为事后抢劫,对甲仅以盗窃罪论处。

  其三,甲、乙共同盗窃,甲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乙在现场而没任何表示的。甲为事后抢劫,乙为盗窃罪。

  (2)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逃离现场(盗窃已既遂),知道真相的乙参与进来实施犯罪的情形:

  其一,乙为了使甲逃避抓捕,与甲共同当场对他人实施暴力。乙属于承继的共犯,与甲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

  其二,乙为了使甲逃避抓捕,教唆甲对他人实施暴力,甲进而实施暴力的,或者甲为了逃避抓捕,唆使乙对他人实施暴力,乙进而实施暴力的。甲、乙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

  其三,乙为了使甲逃避抓捕,而对抓捕者实施暴力,但甲对此并不知情。甲不可能成立事后抢劫;而乙没有犯盗窃罪,也不成立事后抢劫。乙的行为构成窝藏罪,如果行为导致他人伤亡的,则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与窝藏罪的想象竟合犯。

  其四,乙明知甲正在毁灭证据而对他人实施暴力的,乙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如果行为导致他人伤亡的,则是杀人罪、伤害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想象竞合犯。

  (3)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向被害人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极力抓捕甲,经过现场的乙接受甲的援助请求并知道真相后,也向被害人的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因脾脏破裂流血过多而死亡,但不能查明谁的行为导致其脾脏破裂。

  结论:乙与甲构成事后抢劫的共犯,但死亡结果只能由甲承担(对甲适用抢劫致死的法定刑,对乙适用普通抢劫的法定刑)。一方面,不管死亡结果由谁造成,甲都要承担责任(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另一方面,乙对自己参与前甲的行为造成的结果不承担责任(承继的共犯处理原则),因为承继的共犯人对自己参与犯罪之前他人犯罪行为导致的加重结果不承担责任,而本案死亡结果只能确定系一人导致,但查不清楚究竟是甲还是乙导致,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乙不能对死亡结果负责。

  (4)17周岁的甲与13周岁的乙共谋盗窃,甲入室行窃,乙在门外望风,被他人发现后,甲、乙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实施暴力,乙的行为致人重伤。

  结论:甲与乙构成事后抢劫的共同犯罪,甲应对重伤结果负责。但由于乙具有责任阻却事由(没有达到法定年龄),仅追究甲抢劫罪(致人重伤)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