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所教下级考试成绩不佳而被学校扣款达2000多元!我姐将情况反映到县里,县里维持学校的罚款制度,并以《教育法》第三章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这一条为由压了下来,我上网请教一位律师他说这里的处分是指行政处分并且学校的制度有违《教师法》是无效制度。
请问这里如果指的是行政处分有什么依据?遇到这种情况我姐接下来该怎么做?
另外老师工资属于义务教育经费吗?
第一、我姐是正式分配的教师;
第二、学校没有发过任何奖金,我姐被扣的是财政工资;
第三、请懂法的朋友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