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面提升全社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加快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控制、处置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科学、精准施策,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强化全社会风险意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

  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全面落实“战时状态、战时机制、战时思维、战时方法”要求,坚持“战区制、主官上”,保证各项应急处置措施有效实施。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保证应急工作有序进行。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有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社区居民、村民落实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求。第五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专门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监测网络,根据需要设立监测点,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及时发现潜在隐患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第六条 本市实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负有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具体工作规范,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发现有以下相关信息,可能构成或者已经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在一小时内向所在区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一)发生传染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食物中毒、职业中毒或者其他中毒的;

  (三)发生环境因素事件、意外辐射照射事件的;

  (四)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五)发生或者发现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的;

  (六)发生医源性感染事件的;

  (七)发生或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

  (八)市和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信息。第八条 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主要负责人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主要负责人报告。第九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件名称、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和人数;

  (二)事件的主要特征和可能的原因;

  (三)已经采取的紧急措施;

  (四)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向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第十一条 接到报告的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按照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根据需要依法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临时控制,限制人员出入;

  (二)封存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设备、材料、物品;

  (三)采取紧急卫生消毒、处置措施;

  (四)对有关人员实施医学隔离;

  (五)组织对病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治;

  (六)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