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3-10-2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商品生产、销售和商业性服务的社会监督,根据《宪法》和《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商业性服务(以下简称服务),直接用于生活需要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第三条 本省境内的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以及依法负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贯彻执行。
  工商、标准、计量、物价、卫生、商检、检疫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严肃查处生产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五条 司法机关、生产经营者的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均负有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第六条 新闻舆论机构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法予以揭露、批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自由选购商品和选择服务。
  (三)了解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等真实情况。
  (四)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得到国家规定或与生产经营者约定的质量、计量、安全、卫生、价格等保障。
  (五)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索取工商统一发票或收费凭证。
  (六)因商品或者服务未达到规定的或者约定的标准,可要求修理、更换、退货或者退款,财产、人身受到损害,可要求赔偿损失。
  (七)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生产经营者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依法或按与生产经营者的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八条 消费者负有以下义务:
  (一)尊重社会公德,选购商品时爱护商品,不得损害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生产经营场所的秩序或规定以及约定的服务制度。
  (三)按使用说明安装、使用和保养自己拥有的商品。
  (四)因合法权益受侵害投诉、起诉时,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证据。第三章 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第九条 生产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十条 生产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物价政策和价格管理规定,按质论价,不准欺行霸市、擅自提价或变相涨价,除农贸市场部分鲜、活商品外,应按规定明码标价。
  (二)生产、销售的商品必须根据不同特点,按规定附有检验合格证(包括检验员的姓名或代号)、中文使用说明书,并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的名称(字号)、地址以及商品的主要成份、含量、重量、性能、用法、生产批号、产品技术标准编号等。实行分等分级的商品还必须标明商品的质量等级。其中限时使用的,须标明生产日期和失效时间;电器产品须附有电路图;计量器具须标有CMC标识。
  (三)工业产品达不到国家的有关标准规定等级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处理品,必须经企业主管机关批准并在产品或其包装显著位置上标明“处理品”字样后,方可降价出售。
  (四)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必须及时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否则不得以任何方式流入市场。不得用处理的和废次的原材料、零部件生产和组装用以销售的产品。
  (五)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强制性认证制度的商品,要标明相应证书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不准生产、销售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强制性认证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相应证书的商品。
  (六)不准生产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的产品,不准销售过期失效、腐烂变质、有毒有害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商品。
  (七)商品广告、服务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不准制作虚假广告或进行其它欺骗性宣传,蒙蔽、欺骗消费者。
  (八)不准生产、销售冒充注册商标或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冒用优质标志、许可证标志或认证标志的商品。
  (九)不准生产、销售淫秽和其他违禁商品,不得从事国家禁止的服务活动。
  (十)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在保证期内必须履行,其中进口耐用消费品由经营者负责包修、包换、包退。
  (十一)不准短斤少两,短尺少寸;不准伪造计量数据,商店、集市应当设置公平秤、公平尺。
  (十二)不准掺杂使假、以劣充优、以旧充新,不准强买强卖或以欺骗手段、搭配手段推销商品。
  (十三)销售电器和其他需要校验或试机的商品,必须当场校验、试机。
  (十四)以预收货款、邮购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保质、保量、按期履约。
  (十五)不得有其他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