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申请检察院抗诉,需要提交什么材料,抗诉法律后果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9-07-05
施有如要求向宁波市检察院提岀强烈抗诉,事实理由:象山县卫生局:象山县人民法院,做出特大阴谋,包庇象山县红十字台胞医院犯罪行为:
抗诉人:施有如,男,汉族,1965年12月16日出生,住址:浙江省象山县定塘镇镜架岙村1组39号,身份证号:330225196512167018,电话:13858253618,
被抗诉人:象山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陈淑萍(党委书记兼局长)
被抗诉人.:象山县石浦凤栖路86号台胞医院1法定代表人:孙忠敏(院长)
被抗诉人:姚东方(红十字台胞医院:主治医师)
事由〉:丧失医德,存在误诊行为,延误病情造成患者失去最佳治疗时期含冤病故。
事实理由和概述
因在2012年9月份期间,抗诉人妻子魏先红感觉身体不适,前来红十字台胞医院进行检查治疗,该医院主治医师姚东方给予魏先红做胃镜检查,在不超三分钟的时间就判断为浅表性胃炎,并说需要半年至一年间的药物治疗,当时给赔了半个月的药剂,魏先红于2013年7月28日感觉身体的病情加重,及时去象山县第一人民医院就治,诊断结果的胃镜化验送去一个星期,到当年8月5日化验单结果上显示为胃癌中晚期,癌细胞1O一20只跑出,实属晚期,进行当场手术。充分证明台胞医院的误诊及漏诊的事实行为。
为此抗诉人以电话诉至方式向象山县卫生局反映,卫生局不但不履行监管职责的义务,反而电话回复进行威胁恐吓,并扬言让举报人当心,于2013年8月18日,抗诉人去台包医院讨要说法,台胞医院不但不承认存在旳误诊行为,反而惨无人道的说就是治死十个都无所谓?最终魏先红于2017年7月8日病故。
基于以上行为全属于台胞医院存在的过失行为,在诊断时只是采取简单的胃镜检查,没有进行切片化验而引起的原因,显然是误诊行为存在漏诊而造成的事实,台胞医院不可推卸责任`!台胞医院不但没有做到救死扶伤,反而拿百姓生命当儿戏,其行为丧失医德及失去职业道德,失去了在百姓心目中,〈白衣天使〉的形象!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构成医疗事故罪。请求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的赔偿》等相关规定给予合理化做出赔偿。
就此抗诉人多次在当地有关部门反映,却是互相包庇,串通一气,抗诉人提起司法鉴定,由于在象山县卫生局保护下,致使台胞医院胆大妄为,弄虚作假,故意做出虚假病例,伪造病例的阴谋事实,送往杭州司法鉴定中心2个月的时间,于2017年7月10日,长达6个多月的时间为漏诊,明明属于误诊,这就是台胞医院伪造病例证据而推卸所有责任。有责任的手段,为了掩盖自己违反犯罪的事实,象山县卫生局不但不接抗拆人,反而指使丹东派出所射民警来抓举报人,为了包庇袒护台胞医院伪造证书书于台胞医院合伙在2012年所有病例从不外送,都在台胞医院自己化验。
抗诉人无奈之下只有向宁波市检察院高智能部领导实情抗诉,望宁波市检察部门高度重视,彻查到底,严查督办!避免这种败坏医德的现象继续滋生,强力要求,检查部门尽快剔除医务范围内的害群之马,消除恶力影响!
恳请宁波市检察院领导核实,明察,依法依纪做出公平公正,合理化落实解决!依法追究被控诉人及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后附.相关证据!

伪造事实,如果不实有一切法律加重活枪决处理。
第2个回答  2017-04-01
你好,需要向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书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