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20修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含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查找和报告本辖区电梯安全使用隐患;督促落实电梯社会监督员制度;组织和协调业主委员会筹措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资金。第四条 市、区(含开发区、风景区,下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规格、数量配置的设计审查以及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监控用房等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管理职责;指导和监督其对住宅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依法办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电梯修理、改造、更新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做好电梯故障的应急救援工作,实现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规划、安全监管、市场、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电梯安全宣传、技术培训、安全评价服务,收集、发布电梯维护保养工时、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推广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加强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六条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第二章 生产第七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生产活动,对生产的电梯质量负责。第八条 电梯制造单位对出厂的电梯,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电梯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第九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限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二)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提供必需的电梯备品备件、技术培训和其他技术帮助;

  (三)在跟踪调查和了解电梯安全运行情况时发现电梯存在隐患的,应当向使用管理单位提出改进建议;

  (四)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受委托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

  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制造许可的,使用管理单位经电梯的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改造或者修理。实施改造的,改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出具质量证明书,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改造单位名称、许可证书编号和改造日期等信息,并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实施修理的,修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修理质量负责。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一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将拟施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情况,于施工前告知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申报对其电梯进行监督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