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菏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菏泽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活动;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第四条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结合中国牡丹之都、武术之乡、书画之乡、戏曲之乡、民间艺术之乡文化特色,注重其原真性、整体性、传承性,尊重其形式和内涵,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稳步实施、市场运作的原则,处理好保护和利用、传承和发展的关系。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财政投入,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的使用,应当专款专用、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支持和帮助,保障其依法享受国家、省、市制定的相关扶持政策。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商标、字号、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予以统筹协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社会组织、人民团体应当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指导、督促其成员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鼓励、支持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依法设立基金会等形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根据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统筹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收藏、展示、研究和传承等公共文化设施,保护、保存和宣传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活动。
  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走进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单位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 “文化和自然遗产日”、“非物质文化遗产月”、传统节日以及菏泽牡丹文化旅游节等重大节庆期间,集中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宣传、展演、展示等活动,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第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现状、传承、传播、利用等情况;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并予以记录、建档;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六十日内,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汇交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或者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提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的文化主管部门。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