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部级劳模待遇新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4-15
1. 离休和退休的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将获得提高的荣誉津贴。具体来说,每月享受120元荣誉津贴的省部级劳动模范,若其在1989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则每月荣誉津贴增加至150元。
2. 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也将提升。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可获得500元荣誉津贴。
3. 劳动模范(先进)将继续享有医疗补助。在职和离退休的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个人承担的医药费用将由所在单位帮助支付。农业劳动模范(先进)在参加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时,个人缴费部分将由当地财政部门解决。
4. 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将由劳动模范(先进)所在单位承担。对于有困难的单位,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协助解决。条件允许的地区应将荣誉津贴发放和医疗补助纳入社会化管理。
5. 将设立劳动模范(先进)专项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需设立资金,主要用于帮助那些因单位经济困难、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无法落实的劳动模范(先进),以及遭遇天灾人祸、重大疾病或失去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先进)。
6. 劳动模范(先进)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享有优先权。对于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且住房困难的劳动模范(先进),在申请购买时可不受社会排队摇号限制,并在地段选择上得到适当优先。
省部级劳模退休待遇在不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以浙江省为例,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150元荣誉津贴,而省部级劳动模范则为120元。此外,省部级劳模退休后,若保持荣誉,其退休费比例可提高5-10%,并每月获得80元荣誉津贴。
法律依据包括《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了不同级别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标准,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在职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对在职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