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的“但书”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23

法律中的“但书”是什么意思?

人民法院报 詹 昊 阅读次
法律思维与但书
詹 昊
一个实践中的法律人(也包含面对司法考试的准法律人),应该拥有一套有别于一般民众、独立的运用法律解决纠纷与问题的方法。而法律人之所以为法律人,法律方法、法律语言、法律思维是必不可少的。三者之中,法律思维最为必要。因此,尝试着用法律思维去准备司考、参加司考,将使你受益不浅。
律考变为司考后所体现出来的考试走向,更使法律思维成为应试的必备。在司考中,法律思维的形成与应用,也有助于考生的从容应对与查缺补漏。
司法考试是关于司法职业资格的考试,从司法考试的试题设置来看,除了近年来出现了论述题(主观题)外,绝大多数题型为客观的选择题,而其中大部分又是案例型题目。这种对案例的分析、判断思维,更接近于司法职业者的思维。以权利义务分析为线索、强调合法性优于客观性、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理论优于结论;追求规范性、客观效果;讲求逻辑性、经验性;讲求微观分析和司法视角的知识型思维……这些都是法律思维的实际运用。倘若我们在司考之中能从自发到自觉地运用此种思维,你下笔答题将无坚不摧。
立法表述中的“但书”正是法律思维的具体表征,它应引起每一个司考考生的足够重视。“但书”,是指立法表述中以“但是”、“但”作为转折连词,用以表例外的条件或行为的前提的句法模式。同样,笔者将“但书”现象进一步放大,认为凡一般规定的例外情况也是考试的重点,这种例外情况有时虽无“但是”、“但”的词语连缀,但其思维方式与“但书”同出一辙。
有一般性规定必然有特殊性规定,有普遍性就必然有例外。追求具体适用公平与微观正义的法律思维要求法律人除了注重一般性规定,也务必注重例外,注重但书。此外,考查但书与例外规定,一方面能考查考生的思维是否周延、缜密,一方面又恰恰顺应了法律思维的要求。而更为合适的是,对但书与特殊规定进行考查与司法考试题量大、考点多、客观化的特点相吻合。
那么,我们还有什么理由对“但书”与“例外规定”不加倍小心在意呢?
(例)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三)/第58题/多选题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守约方的请求不予支持?
A.违约方所负债务为非金钱债务B.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C.继续履行费用过高D.违约方已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答案为BC。《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本题所测试的是标准的“但书”内容。
(例)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三)/第65题/多选题
吉林市甲公司与长春市乙公司发生服装买卖合同纠纷,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双方当事人约定并请求仲裁庭在裁决书中不要写明下列事项。对此请求,下列哪些事项仲裁庭可以准许?
A.仲裁请求B.争议事实C.裁决理由D.仲裁费用
答案为BC。《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此题测试的就是第五十四条中不写“争议事实”与“裁定理由”的例外情况。
(例)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二)/第40题/单选题
按照律师法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04年7月初,张某向省司法厅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司法厅的正确做法是:
A.应当适用律师法,在3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B.应当适用行政许可法,在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C.可以选择适用律师法或者行政许可法关于期限的规定作出决定D.因法律关于期限的规定不一致,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后再作决定
答案为A。《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中存在“但书”内容,依此规定可以准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一条。此题设计角度不错,且出现了跨部门测试的方式。
有一般性就必有特殊性,有原则则大多存在例外。作为法律人,我们追求规范性与普通性,但见微知著也讲求微观分析。在研修法条之时,请考生们对于但书的内容与例外性的规定务必多多体味一二,多多记诵一二。而那些以偏概全的表述,往往利用了我们对于但书与特殊性规定的忽视与懈怠,使人在大意之中失分。
在理解、研究但书与例外规定之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①但书内容或法条中的例外规定,与条文的上下文或主文相结合,构成了一个整体的法律规范。②在记忆之时,必须将但书、例外规定与主文、一般规定进行系统理解,否则就可能导致思维混乱。③要注意但书内容在法律规范中的具体作用,是属例外,还是进行限制或附加,但书是针对上文或主文的哪些内容而作出。
法律体系就恰似一株逻辑树,枝叶相连,盘根错节。它以严密的联系、超强的内在逻辑性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结构。遗漏了种种但书与例外规定,就会使这个庞大的逻辑体系发生崩裂。
花些时间,将但书与例外规定作些批注。

刑法中“但书”是什么意思?

刑法中“但书”是的意思指出本条文的例外或限制。
我国的刑法是成文法,在刑法条文中,当同一条款的后段要对前段内容作出相反、例外、补充或限制规定时,往往使用“但是”一词,“但是”以后的这段文字被称为“但书”。只有准确的理解”但书”在刑法条文中的作用,才能更好的领会刑法条文的意义。
与前段表示相反的关系。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 *** 、领土完整和安全……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该条文中“但书”之后的部分所规定的与前部分相反。
与前段表示例外的关系。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该条文中“但书“表示的是前段规定的例外情况,即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行为,是前段的例外,不适用我国刑法。
对前段表示限制关系。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该条文中的“但书”是对前段规定的限制。
对前段表示补充关系。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该条“但书”是对前段规定的补充。
由此可见,“但书”在不同的条文中表达与前部分不同的关系,对“但书”的理解,可以更好的领会立法意图和刑法精髓;同时在解释和适用刑法时,不可忽略“但书”的作用,应准确的理解和分析法条中“但书”的意义。

法律中的背书是什么意思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 背书从按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商业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被背书人名称; (二)背书人签章。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利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 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本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背书无效。 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贴处签章。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无效。因为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将无法确定背书人的签章究竟是背书行为,还是承兑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因而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

但书是什么意思

但书. 定义:法律条文中“但”或“但是”以下的部分,指出本条文的例外或限制[1]。 立法表述中的“但书”正是法律思维的具体表征,它应引起每一个司法考试考生的足够重视。“但书”,是指立法表述中以“但是”、“但”作为转折连词,用以表例外的条件或行为的前提的句法模式。同样,笔者将“但书”现象进一步放大,认为凡一般规定的例外情况也是考试的重点,这种例外情况有时虽无“但是”、“但”的词语连缀,但其思维方式与“但书”同出一辙。 “法律但书”与“非法律但书”在现行法律法规中也运用得非常广泛,但运用中稍有不慎便会出现一些偏差。若从法律法规出发,认真分析并研究总结但书句与非但书句在使用过程中的一些特点,有助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及其理解。 “但”作为转折连词,用以表例外的条件或行为的前提,是法律免责的特别条件,合同中也是如此! 合同法中有很多这样的条款,都是这样理解的

法律中的lists 是什么意思

待审案件的日历
List
审讯表
1.A calendar of proceedings menced in the court or within a specific division of the court. In the case of major (non-specialised) lists, the parties have indicated that they want the matter set down for trial or that they are prepared for trial. By contrast, entry to a special list leads to a case being subjected to control over its progress. For directions relating to lists: The Rules of the High Court (Cap 4A) O 34; The Rules of the District Court (Cap 336H) O 34. 2. A document setting out in chronological order the matters scheduled to be brought before a particular court on a particular day.
1. 在法庭中或某特定的分庭所展开法律程序的日志。就主要(不专门)审讯表的情况而言,各方已表明他们希望排期审讯或已准备审讯。相比之下,进入特别审讯表导致某案件受其进度有控制权所管限。关于各类审讯表的指示:《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第34号命令;《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34号命令。2. 在特定的日期上,按时间顺序将带到特定法庭席前已预定的事项列出的文件。n.
lists
pl. n. Calendars of cases awaiting trial. A court may maintain several lists prising different types of case. Thus in the High Court there is the Queen's Bench nonjury list, the jury list, the "short cause list, etc. A case enters the list after it has been allocated for trial.

刑法里的“但书”是什么意思

"但书”是法学名词。
但书:在法律条文中,于本文后,说明有例外情况或某种附加条件的文字。因句首常冠以“但”字,故名。
举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这一条后面的“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的补充,但是“但书”。
若同一条条款表达三个意思,分别称为前段、中段与后段(如29条)。
但书多是对前段内容的例外、限制、相反或补充规定。主要包括如下情况:
1.与前段构成例外关系(8条)
2.与前段构成限制关系(73条1、2款)3.与前段构成补充关系(37条)

法律中的拒提是什么意思

票据法上的概念??
这个缩略语似乎不是法律专业术语,是不是银行拒绝提款的简称?

法律中的warrants and represents是什么意思

warrants and represents
权证代表
warrants and represents
权证代表

法律中的债的是什么意思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民法意义上的债与生活中的债的概念不同,即不仅指借贷关系,而是通过合同、侵权行为等法律事实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称为债权人
,承担义务的人称为债务人;在双务契约中,则互为债权债务人。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债务所指向的对象称为债的标的。债权人所享受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称为债务。债权和债务是债的关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不能相互脱离而单独存在。债即债权和债务的总和。因此,债的关系从债权人方面说,也可称为债权关系;从债务人方面说,也可称为债务关系;有时也可以合称债权债务关系。规定债的关系的立法,在各国也分别称为债法、债权法、债务法或债权债务法。
债的关系是特定人之间的关系,亦即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是特定的。债权人只享有要求债务人而不是其他人,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同样,债务人也只负有向债权人而不是其他人,履行特定行为的义务。
债根据各种法律事实而发生。西方许多国家将债的发生根据分为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4种。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债的产生根据可分为4类:行政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违法行为;事实行为,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债的关系从它发生的时候起,就具有拘束力,在法律上就有强制力。在规定的期限内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债务人履行其义务。
债务人根据法律或合同,完成债的内容所规定的行为或不行为(如交付物、给付金钱、提供劳务或不进行竞争等)称为债的履行。债务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债的目的就达到了,债的关系也就消灭了。因此,债的履行是债的最正常的消灭方式。债的履行须遵循亲自履行、同时履行、全面履行、实际履行的原则。
债的不履行指债务人没有实施债的内容所规定的行为或不行为,又称债的不给付。在中国,不履行债是不履行民事义务的一种表现,债务人要负民事责任,受到民事制裁,情节严重的,还应负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对于不履行债的民事制裁方法是:追索违约金、赔偿损失、强制履行。债务人如遇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天灾、战祸,可以免除责任,但须负举证责任;对迟延履行后所发生的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仍应负责。
债的转移即不变更债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而变更债的主体——债权人或债务人,也就是债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包括:债权转移;债务转移;债权、债务全面转移。
债的消灭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使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和经济生活实践,引起债的民事法律事实主要有:债的履行
、债的抵消、行政命令、双方协议、客观上已不可能履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