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的法律是什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10-06
  “法律语言”这个概念,我国目前有十余种定义。为了叙述的方便,引用其中的部分定义:

  1.边缘学科

  法律语言是一门法学与语言学交叉的边缘性学科。

  这是十年前所下的定义,现在虽然没有多少支持者了,但还是有一定的市场。本定义将法律语言和与其相关联的两个学科交叉点混为一谈了。何况,法律语言既不是法学和语言学交叉的产物,也不是法律和语言交叉的结果。

  2.用之于法律

  法律语言是用之于法律的语言。如立法语言等。

  这个定义出自1998年12月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法律辞海》,原文照录。这个定义不仅大大缩小了法律语言的范围,不符合法律语言的实际状况,而且以“语言”再次定义“语言”,亦是逻辑学上的常识性错误。

  3.专业术语

  法律语言是以本民族语为基础,运用在立法、司法及一切运用法律专业术语领域的符号表意系统。本定义的可贵之处在于指出了一个民族的法律语言的基础,是其本民族语而非共同语———虽然是否应该出现在定义之中又另当别论。但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都可能“运用法律专业术语”,因而,该定义没有将法律语言与非法律语言分别开来。

  4.社会方言

  法律语言是民族共同语在长期的法律科学和法律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服务于一切法律活动而且具有法律专业特色的一种社会方言。

  一般受众会知道“地区方言”,难以明白“社会方言”。以语言学方式定义法律语言已经很难懂了,以其分支学科———应用语言学方式定义就更难懂了,再以其分支的分支———社会语言学方式定义,则难上加难懂了。

  上世纪80年代出版的全国高等法律院校统编教材《语文教程》中,曾有“法律语言”这个概念,是我国“十年动乱”后第一次提到“法律语言”,原文如下:

  根据法律语言的特点,我们着重学习消极修辞……要对语体及风格作必要的论述;

  法律语言在特定的表达功能上已经达到一种很高的境界;

  对于法律语言,措辞准确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法律语言应特别注意避免使用抽象的概念,更不能使用与事实不相符合的概念,否则,便无法做到“以事实为根据”;

  法律语言更是非常注意以词义的轻重来反映客观事物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程度;

  法律语言比其他语言更讲究简练;

  法律语言主要应谨严周密,其次也应质朴、流畅,来发挥语言的表达效力。

  十分遗憾的是,该教程虽然指出了法律语言的许多特性,也对法律语言做了虽然粗略却较全面的探讨,此后数十年我国在法律语言领域的研究,基本上没有超越该教程已经涉及到的词法、句法、标点、修辞,该书的副主编宁致远教授此后也成为我国第一代著名的法律语言研究者,但它始终没有给出法律语言的定义。或许当时对法律语言的研究尚不足以对其界定,这正是严谨的治学态度所致。而且,从该《语文教程》提出法律语言概念至今,已经二十多年的历史了,除了《法律辞海》对其给出了定义以外,包括李伟民主编的5大本《法学辞源》(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的《法律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这样近年编辑的大部头在内,都没有对“法律语言”立目。其原因只能是我国当前关于法律语言的概念太不统一,甚至连主流的观念也没有形成。

  二十多年来学界对法律语言定义的“百花齐放”,引领研究人员取得了各种各样的研究成果,尤其是对法律文本词、句的语法分析研究,极大地丰富了语言学的内容。近年来,甚至出现了如廖美珍先生这样精通欧美语言学的英语专家,深人中国的法庭采集审判过程中各种诉讼参与人的语料,撰出了《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出版)和《法庭语言技巧》这样源自司法实践的专著,证明了法律语言学界不乏踏踏实实的高端学者。

  因法律语言定义的“百花齐放”所引导的成就固然不可以虚无,但其负面的影响同样不可小觑。比如,法律语言的范围模糊;法律语言研究者的研究方向不明;法律语言研究至今还未形成合力。如此而言,法律语言研究的昌盛,至今仅积跬步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