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工资总额是账面的还是税务认可的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3-12-05
依据我国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规定,工资福利费是会计入劳动者工资总额里面的,如各种津贴、物价补贴等、节假津贴等。工资总额就是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
相关的福利规定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第一条,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的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根据以上规定,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而是根据实际发生额进行会计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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