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0.1%的违约金。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100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39000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吨一级精铝锭。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甲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甲公司坚持以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39000元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
试分析: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客观原因还是市场原因?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有无依据?
(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

第1个回答  2007-04-25
1 有效.
2 市场原因也是客观的呀.难道是主观的?不管是什么原因,只要未约定这是不可抗力,都应该卖方负责;
3 如果乙公司提供的质检证书是双方协议中规定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就应该认可. 如果认为该证合格但送检样品未必对应大货,应该双方在场抽检封样,请双方认可的机构重新检验. 如果检验不合格,应该由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 无依据.不能组织货源非不可抗力.不能构成不履行交货义务的抗辩理由.
5 当然没有. 合同是双方合意的确认,一旦签定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不知道为什么会出这样的题,,,明明是乙公司的借口,还要分析个什么? 理由千种万种,如何才能确认哪个是你的本意? 当然要看你的行为,而不是心理啦.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