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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彭宇案”
原告徐老太与被告彭宇均为在南京水东门汽车站乘车的乘客。案发当时,两辆83路公共汽车相继开入汽车站。彭宇为前一辆公共汽车后车门下车的第一位乘客,徐老太小跑向后一辆公共汽车的前门准备上车。徐老太随后摔倒受伤,彭宇将徐老太扶起,并垫付100元医药费后离去。数日后,徐老太起诉彭宇,认为其撞到了她,要求赔偿各种费用共计13万余元。
特别提示:双方均无任何证据证明彭宇下车时是否撞到了徐老太。
请结合《侵权责任法》,从“侵权责任的界限”角度对本案进行评析。

二、“面包工厂案”
甲面包房与乙面包工厂约定,每天由甲工厂提供给乙面包房高级面粉100公斤,乙面包房用这100公斤面粉生产1000个面包,于次日交付甲面包房销售。两者合作2年,甲面包房生意红火。后乙面包工厂一工人因与老板发生争执,告诉甲面包工厂的老板,其实每天乙面包工厂都克扣了5公斤高级面粉,仅用95公斤面粉生产1000个面包。
请结合《侵权责任法》,从“损害的确定”角度,对本案进行评析。

三、“五月花案”
原告李萍、龚念与八岁的儿子,一起到五月花餐厅就餐,礼仪小姐安排在一包房内。突然,隔壁包房发生爆炸,导致李萍重伤,八岁儿子死亡。经查,爆炸是由一名犯罪嫌疑人蓄意想危害某医院的一名医生,故意将自己制造的炸弹伪装成酒送给该医生。该医生把酒带回家中放置了一段时间,当天该医生也到“五月花”餐厅就餐,并把这瓶伪装成酒的炸弹带入餐厅,准备“饮用”。当餐厅服务员开启酒盒盖时,“酒瓶”爆炸,造成原告之子、餐厅一名服务员等人死亡、原告李萍等人受伤的恶性案件。制造该枚“炸弹”的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该犯罪嫌疑人无赔偿能力,刑事案件另行处理。
请结合《侵权责任法》,从“公平责任”角度,对本案进行评析。

四、“重庆烟灰缸案”
重庆市民郝某与朋友李某在街上谈事情,被临路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中头部,当即倒地,被送至急救中心抢救。事后,其家人对抛掷烟灰缸的肇事者调查无果,且公安机关也无法确定烟灰缸所有人。在此情况下,郝某将位于出事地点的两幢居民楼的产权人以及两幢居民楼一定楼层以上的25户居民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
请结合《侵权责任法》,从“物件致害责任”角度,对本案进行评析

第1个回答  2011-07-07
同学,明天考。
第2个回答  2011-07-07
同学
第3个回答  2011-07-07
同学,明天考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