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36个:欧盟25国(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在贸易与航运方面,中国与意大利、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美国、泰国、马来西亚、巴西等国家签订了百余个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以及贸易和支付协定或议定书,这些条约、协定或议定书中均载有最惠国条款。
在投资方面,中国与外国签订的70多个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缔约双方给予对方在其境内的投资者在投资与投资有关的活动中的最惠国待遇以及由于战争和革命造成的损失的补偿等方面的最惠国待遇。
扩展资料: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具体规定有四种形式:
1、片面的
2、相互的
3、有条件的
(如第三国为享有优惠已经或将要和作出相应的补偿,缔约的有关方需作出同样的补偿才能享有这样特定的优惠)。
4、无条件的
(缔约一方将新的优惠提供给第三国时,应自动地,无条件地提供给缔约的另一方)。早期,大多采取片面的形式,属于不平等条约。欧洲国家最先采取无条件的形式,美国最先采取有条件的形式。《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第一条第一款式规定:“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它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
即《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缔约国之间使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相互提供无条件最惠国税率。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