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通过把社会和国家看作人们之间订立契约的结果,来说明政治权威、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的来源、范围和条件等问题。
一般认为,契约分两种:社会据以成立的契约称为社会契约,政治机构或政治权威据以确立的契约称为政府契约。"社会契约说"早在古希腊智者学派那里就有所论述,但在伊壁鸠鲁那里才第一次得到了较为系统的理论阐述。马克思曾言:"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之间的契约,起源于社会契约,这一观点就是伊壁鸠鲁最先提出来的。"伊壁鸠鲁借用"原子"理论的张力,以形而上学的方法宣布了人的自由的本质、国家起源的契约性质。
霍布斯认为,从自然状态中所建立的国家,是君主专制的国家。在他看来,君主应当具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是一切法律的制定者和纠纷的仲裁者,臣民只能绝对服从君主,不能有任何的不满和反抗,否则被君主处死是合理的。而且,君主的权力一旦被认可就是永远不可以转让的。这就是说,臣民一旦通过契约把权力交给了君主,就再也不能收回。否则就是违反了契约,违反了正义。但是,对于君主来说,却不存在违反契约的问题,因此契约是臣民之间订立的,君主不是订约的一方,因此,他不受契约的任何限制。正因为霍布斯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存在"授权不悔"原则,因此有明显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