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保密机管理暂行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使用通信保密机(包括有、无线信道加密机,用户语言保密机、传真电报密码机等,以下统称保密机),是保证通信安全,防止窃密的重要措施。凡经有、无线传输秘密内容的电话、电报、数据均应使用保密机。第2条 铁路通信设备不采取加密措施,不得接入长途有线通信网。第3条 铁路专用保密机由铁道部统一分配,各单位不得自行购买,生产、代办单位不得自行销售。第4条 本办法根据中央办公厅机要局和中央保密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铁路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第二章 保密机的管理第5条 保密机的研制和生产、使用和维护,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严密制度,严肃纪律,严格管理,以确保保密机的安全使用。第6条 保密机的管理分工:
  1、部电务局是全路保密机的设备技术、运用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拟制保密机的科研发展规划,运用管理规划;参加保密机的体制方案制定和定型工作;会同各有关部门对保密机在运用、维修过程中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密钥编制、配发以及设备维护管理工作。
  2、部内各有关业务局是保密机使用的归口部门,负责提出各专业系统的发展和使用要求;归口已设保密机的使用保管工作。
  3、上述1、2两条也适用于铁路局内有关业务处之间的分工。
  4、电务系统的机要部门是铁路专用保密机(传真密码机、语言保密机、短波电台通话、微波通道保密机和密码译电机)管理的具体工作机构(柳州局政办机要科只负责机要系统专用加密设备的管理)。
  5、各级机要部门要建立保密机的分配、登记、销毁卡片。报废和销毁保密机须经铁道部批准。第7条 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保密机,严禁作为铁路保密机使用。有线保密机禁止在无线上使用。
  无线电与有线电信道接续使用时,应使用无线电保密机。第8条 保密机的使用人员和维修人员应有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其中维修人员按机要人员条件选调,编入机要电台;选调的维修人员经同级人事和机要部门审批,报部备案,并经过部统一组织的机要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才能担负这项工作;维修人员按机要人员管理,并保持相对稳定,必须调动工作时,经原审批单位同意。第9条 各类保密机(包括绝密零部件)和涉及保密机的文件、资料、图纸等,均属绝密级设备(资料)必须保障其绝对安全,运送时,必须派机要(或使用、维护)人员两人以上乘专车或车、船包厢,不得乘坐民用飞机。乘火车时,使用铁路软席票。
  运送保密机,应到本单位铁路公安局(处)开具免检证。
  运送保密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铁路旅行常识和有关规定,不得夹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禁运品,否则,将从严处理。第10条 当发现保密机丢失或失控时,应立即追查,并逐级上报,在未彻底查明原因前,该类保密机停止使用。第11条 保密机的密钥资料,由电务部门按上级要求统一管理,定期分发使用单位,严格领缴手续。密钥分发(递送)按第九条规定执行。第12条 不得在保密本上记录有关保密技术资料,保密技术资料在使用时按绝密级处理,不得私自保存和复制。不得将保密技术资料或记有保密机资料的记事本随身带出。第13条 对保密机的使用和维修情况,不组织参观,不公开展览,不对外报道。禁止非使用保密机的单位和个人参与保密机有关事宜。第三章 保密机的使用第14条 保密机的使用,应贯彻“系统组网”的原则,必须经部有关业务局审定后方能设立,原则上由指定人员使用,专机专人负责保管。使用中如发生严重泄密或丢失保密机的,要查明原因,追究本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第15条 使用保密机的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准擅自打开保密机并拍照。第16条 语言保密机的密钥应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更改或重复使用,严禁在电话和保密机上传送密钥。第17条 放置保密机的机房、办公室应具有较好的保密条件,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保密机如发生故障,及时通知维修单位派人检修,使用人员不得自行拆移。第18条 经传真密码机传发和电报和文件,分别按密码电报和相同密级的文件管理,不得再用普通传真机明传或用明码电报原文转发和在无保密装置的电话机上全文宣读。第四章 保密机的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