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投保人交来的投保单内容存在明显的错误,会产生何种影响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10-13

保险证与投保单不一致时如何认定
1992年,根据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推销,梁某在该保险公司填写了个人养老保险投保单一份,投保单载明该投保单须经保险公司审查同意出具保险证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方能生效。投保单签订后,保险公司却向梁某发放了义务兵养老金保险证一份,保险证载明起保日期、缴费标准。按照约定,女性开始领取养老金时间,义务兵养老保险是55周岁,个人养老保险领取的是50周岁,保险公司向梁某填发保险证时,将领取的时间误填为50周岁开始领取。梁某按照义务兵养老保险的费率缴纳了保费。梁某年届50周岁时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发现自己是按照个人养老保险的标准领取保险金,遂提出疑问,被告知其投保的是个人养老金保险,梁某多次要求保险公司变更均被拒绝。梁某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无果后,诉至法院。
该案如何处理产生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投保单为准。理由是: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的书面记载,是双方成立合同前提所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内容就是双方合同的内容,保险证与投保单不一致,可能是保险公司在填发保险证时的错误。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保险证为准。理由是:从投保单载明的内容来看,投保单须经保险人审查同意出具保险证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方能生效,依据合同法理论,投保单应当是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发出的要约,保险公司必须全面接受要约人的全部内容后合同方可成立,对方如果不同意或者内容作出部分修改后,视为重新作出要约。本案中,投保人梁某向保险公司填写的投保单应当认定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发出要求购买个人养老金保险的要约,但保险公司改变投保人的要约内容,向投保人作出了其购买义务兵养老保险的新的要约,并向投保人签发了保险证,梁某也按照义务兵养老保险支付了保费。即双方实际履行也是按照义务兵养老保险条款进行履行的,从规范保险行业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在长达19年的时间中不主动纠正自己的错误,而是在投保人发现后要求其履行义务时才作被动的抗辩,不能将保险人不该发生的失误或错误所产生的不利后果让投保人来承担。而且,根据合同法的理论,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出现不同理解,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同时,参照银行业也有类似的规定,即客户所持存单与银行内部传票不一致的,除非银行举出确实证据,否则应当以存单为准。本案中,保险公司也没有提出相关证据证实双方签订的是个人养老保险,因此应当以保险证为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确认梁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义务兵养老金保险合同。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