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的餐饮调料配方,需要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检测吗?

自制的餐饮调料配方,打包卖给自己的加盟商,需要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检测吗?

第1个回答  2014-01-17
需要检测,也可以找第三方检测机构来检测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6-05
一、关于自制火锅底料、自制调味料、自制饮料的界定
  凡餐饮服务单位采购的有“QS”标志的预包装火锅底料、调味料、饮料(含固体、液体或半固体)仅加水稀释后直接供消费者食用的,不属于“自制”产品;餐饮服务单位自行加工配置的其他锅底料、调味料、饮料均属于“自制”产品范围,需向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并进行公示。
  二、关于添加食品添加剂行为的界定
  凡餐饮服务单位直接向自制火锅底料、自制调味料、自制饮料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需要备案,而由食品原料形式“带入”的食品添加剂不需要备案,也不需要公示。
  三、关于食品原料与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界定
  (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签上应有“食品添加剂”、“香精”、“色素”等添加剂名称或类别字样。如无上述字样的,均视作食品原料,如松(嫩)肉粉、牛肉膏均属于复合调味料,不属于食品添加剂范畴。
  四、关于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食品添加剂使用适用标准
  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食品添加剂的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和卫生部有关公告的要求。火锅底料按照GB2760-2007附录F中的12.10;调味品按照12.0;饮料按照14.0相关的食品分类执行。
  五、其他
  1、凡连锁餐饮单位的中央厨房或配送中心统一配送的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向所在地食药监部门备案,并将备案材料复印盖章后留存门店备查。已向所在地监管部门备案的,其门店可以不在向所在地区县食药监部门备案。
  2、各分局接到餐饮服务单位提出的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其食品添加剂备案申请后,应对其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使用量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或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公告规定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以备案。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