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是什么关系

如题所述

城市化建设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托。当前,我国的城市化建设已经进入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时期,城市与中心城镇的规划区不断扩大,城市人口迅猛增加,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坚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是现代化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基本途径。结合工作实际,本文就如何坚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问题,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法》及其他人民防空法规不能打折扣
《人民防空法》自颁布实施以来,自治区先后制定了《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军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政府规章,不断规范全区人民防空建设管理。这些规范性文件及其他人民防空法规,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原则、标准、程序、分工、保障和维护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它既是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依据,又是搞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重要法律保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这些法规,是实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目标的最根本措施。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些法规在一些地方和单位没能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尤其是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没有真正坚持“应建必建、以收促建”的原则,而是把这一刚性政策演变成五花八门、讨价还价色彩甚浓的“软柿子”,大打折扣。更有甚者,一些政府部门竟把免建人防工程、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堂而皇之冠以“政府会议纪要”的名义下发文件,公开违法。少数人防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业务部门,职责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加之管理措施滞后,对不建、少建人防工程和随意降低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的违法现象缺乏足够的认识,听之任之,破坏了人民防空建设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严重地制约了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出台后,经过一年多的工作,特别是当前全党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当中存在的问题和现象正在得到有效的纠正。但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做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法》及其他人民防空法规,首先在人防的宣传教育的对象上,应该把重点放到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上来。坚决纠正一部分领导同志头脑中存在的“人防无用”、“影响当地招商引资”等错误观念。要让他们真正了解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全民性的人防战备建设,涉及范围很广,党政军民各系统和国民经济各部门都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人民防空体系在战时的有效性,取决于和平时期的长期准备。特别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模巨大,技术性强,耗资较多,需要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经过长期的、艰苦的建设,才能适应战时需要,为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提供可靠保障。坚决杜绝随意减免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指标,或随意不建、少建人民防空工程,以及故意拖欠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等违法现象。人防主管部门的领导同志也要注重加强对人防法律法规的学习,适应人防工作的需要,不当门外汉,不断在工作中加强人防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坚决防止人防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甚至渎职犯罪现象发生。
对开发商的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的、细致的工作。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打铁先要自身硬”,在面向他们进行宣传教育,不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的同时,人防主管部门也要为他们做出样子,在人防行政执法中牢牢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做到对待建设单位一视同仁,审批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坚持用一个标准。不循私情,不搞照顾,不破坏规矩,不给违法者以空子可钻,以自己的行动影响和带动开发商严格遵守人防建设的法律法规。
加强监督,严格执法,是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必要条件。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以《人民防空法》和其他人民防空法规为依据,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进行严格监督,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质量标准的人防工程责令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报建审批、设计审核、施工与质量管理、工程竣工验收等严格按程序进行。重视和加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民防空执法行政机构,提高执法行政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行政执法能力。
二、制定人民防空工程规划不能作样子
我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和“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这是《人民防空法》明确规定的。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与城市发展同步建设,应当成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自觉行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90号政府令对此明确提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建设编制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且重申:“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近年来,经过人防部门的努力,这项工作得到了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取得了十足长进。但也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用消极应付的工作态度搞规划,调研分析工作不深入,对规划的科学性、工程建设目标的合理性缺乏足够的论证,规划的指导作用不强,是其一;装门面,作样子,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束之高阁,在城市建设的具体操作中并不执行,是其二;由于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专业性强,市、旗(县)人防部门缺乏这方面的技术力量,上级业务部门指导力度有限,造成规划质量不高,可操作性不强,是其三。
为了在城市建设中认真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防止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流于形式,应注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重视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工作。“人民防空工程规划”,是指在一个城市内,根据国家对不同城市实行分类防护的人民防空要求,确定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总体规模、布局、主要建设项目、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方案以及规划的实施步骤和措施的综合部署。它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主要在城市进行,离开城市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快速发展,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计划,统盘考虑,同步发展,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要根据当地城市建设的长期、中期、近期发展计划,科学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全面部署一定时期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进度、规模、类型和布局,并将其与城市发展计划相融合、协调。人防部门要提供详实可靠的第一手材料,组织专家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操作性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二是要牢固树立“规划就是法规”的意识,认真抓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落实。人民防空工程规划是与城市总体规划配套的专业性规划,一经批准,就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一个法规性文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发改、住建、规划、财政、国土、环保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执行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在工作上给予协助,业务上进行指导。各级人防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起实施规划的责任,及时检查督促新建民用建筑和旧城改造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详细规划的执行情况,一定要严把防空地下室的报建审批和竣工验收关,加大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检查与质量监督。
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不能有缺失
当前,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当中管理缺失问题,普遍存在,由此引发的违法渎职事例时有发生。尤其是在防空地下室建设中,审批手续不健全、对图纸审查把关不严、施工管理不到位、竣工验收不规范、人防专业技术人才不足等现象比较突出,严重地制约着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的落实。要有效地解决管理不到位、监管不规范问题,应注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要严格执行人民防空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紧紧抓住计划立项、图纸审查、施工监督、竣工验收等主要环节,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设计、施工、验收管理规定执行,坚决杜绝擅自简化建设程序、放宽建设标准进行审批现象。
二是要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严格按照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程序,落实好“新建民用建筑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依法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核手续”的规定,把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关、质量关。从根本上解决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不同步的难题,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逐步走上依法审批、依法建设、依法监督管理的健康轨道。
三是要突出抓好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报建审批阶段的管理工作。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发改委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文件、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等报建资料进行详细审核,对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进行认真核实,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
四是加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工作。严格按照人防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审核后的施工图纸进行监督检查。要认真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填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监理企业的监管力度,真正做到对人防工程项目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监督。要真正落实“工程项目技术交底制度”、“隐蔽工程验收责任制”、“定期与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和“人防工程验收制度”等项规章制度,切实保证人防工程的防护标准与质量符合要求。
五是加强人防专业队伍建设,切实解决现有专业人才素质能力不能够满足现实工作需要的问题。要把人防专业人才培养工作作为人防建设的战略性任务来抓,采取多种形式,逐步改变人防队伍专业人才匮乏的状况。人防主管部门的领导应当充分认识到,培养人才与依法管理同等重要,都是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途径。
以上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紧密结合的几点思考,如果对你有帮助请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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