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2016)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一、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没有选举事项时,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次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适当增加会期。”二、将第八条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的主席团主持本次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列席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和单位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四、将第四章名称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主席、副主席。”五、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设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副主席应当专职,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一般由五至十一人组成;主席团成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为主席团成员。

  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临时召开;主席团会议的决定须经主席团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其委托的副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根据工作需要,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和有关负责人列席主席团会议。”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权:(一)筹备、召集并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二)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乡镇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定期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工作评议,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三)检查、督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听取和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五)决定提请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作部分调整的情况报告;(六)检查、督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七)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指导代表小组建立健全联系选民工作制度,开展代表接待选民、选民评议代表等活动;(八)依法受理代表辞职和补选代表事项;(九)组织大会选举产生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宪法宣誓;(十)办理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事项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工作。”八、第二十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负责处理主席团日常工作。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二)根据主席团的安排负责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三)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四)受理、接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五)检查、督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六)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工作。”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作为本乡镇内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机构和人大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承办代表联络、组织代表开展活动、督办代表建议、处理乡镇人大日常工作等事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若干名。”十、第三十条修改为第三十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定期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每位代表每届任期内至少报告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