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和建设,保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本行政区域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经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经费标准。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乡镇,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支持其依法行使职权。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作的联系和指导。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乡镇选举委员会的领导。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本次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在决定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会议举行的日期。

  (二)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代表议案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等;会议有选举议程时,负责拟定会议选举办法草案,提请大会通过。

  (三)提出主席团名单草案和其他有关名单草案,提请大会选举或者向大会报告。

  (四)决定列席人员名单。

  (五)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做好提交会议审议事项的有关工作。

  (六)会务工作和其他筹备工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一般举行两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应当在举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三日前,将会议举行时间和会议事项通知代表。临时举行的会议,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可适当延长。临时举行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期,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举行。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依法合理安排会议议程,进行选举,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主席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预算,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预算调整方案和本级决算,讨论、决定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