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国有破产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对国有转制企业的管理,妥善分流安置国有破产企业的下岗职工,依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依法实施破产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可根据个人自愿,实行一次性辞职分流,辞职后不再保留企业职工身份,自动解除劳动关系,本人工作档案统一移交市再就业服务中心保存。重新就业时,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辞职年限不再连续计算工龄。第三条 辞职职工的安置费原则上按当地上年平均工资三倍标准补偿,可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放开放活中小企业的补充通知》(呼政发[1997]71号)规定精神办理。辞职职工工龄补偿基数在2000--6000元范围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经企业主管部门体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工龄参数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180--350元范围内自行确定本企业统一标准。第四条 国有企业在实施破产过程中,不愿辞职分流的职工,与原企业脱离人事关系,带资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托管,托管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年。第五条凡进入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或企业主管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必须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托管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带资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第六条 托管分流的管理
  (一)凡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由本人向原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企业和职工签订托管协议书,明确托管机构、原企业和下岗职工三方在托管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和义务。托管协议书一式三份,各自保存。
  (二)托管的企业下岗职工在未分流安置之前,每月享有基本生活保障金,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标准为不低于呼市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月人均生活费为168元,另享有门诊医疗补助费8元。并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托管下岗职工代交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所享有的待遇一般不超过三年。
  (三)在托管期内,下岗职工要自觉接受转岗转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不参加培训和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分配的,视为主动放弃安置,取消托管资格。
  (四)下岗职工托管期满,应解除托管关系。解除托管关系后,仍未能就业安置的下岗职工,按失业和社会救济对象对待。第七条 托管分流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鼓励职工自愿组织起来开展生产自救。在托管初期2个月内,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从带资分流经费中支付给个人1万元予以扶持;在托管期1年内,每人按6000元予以扶持;1年半内,每人按5000元予以扶持。托管人员成立生产自救性劳动组织,视同劳服企业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提倡职工自找门路,联系接收单位。在托管初期2个月内达成商调协议的,支付本人5000元作为补助费;2个月以上至1年以内自行联系调动成功的,支付本人3000元作为补助费;1年以上的,支付本人1000元作为补助费。
  (三)用人单位接收下岗职工,可实行试工制度。试工期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试工合格被正式录用后,职工与用人单位须签订不少于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每接收一人1万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安置费。
  (四)托管期间,继续鼓励职工辞职自谋职业,并一次性支付安置费。安置费支付标准按辞职分流安置费支付的规定额,每月扣除400元,其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五)托管期间职工外出打工或到乡镇企业、私营、个体单位打工的,收入归己,托管机构不再发基本生活费,但负责为其交纳养老、失业保险费。托管期满后仍在上述单位工作的,由该单位或本人按规定到当地劳动部门交纳“两金”,参保年限连续计算。第八条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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