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被公司约谈,要求我来承担项目损失责任,该怎么办?

几个月前我作为某项目的全权负责人,项目合作时和甲方约好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支付项目全款。项目结束后,甲方却玩起了失踪,6w元的项目款至今也未追回,后来经法务和财务等多重方法的咨询证实对方公司属于皮包公司。当时听到信息,内心当真的紧紧揪了一下,瞬间一身冷汗,突然发现这个项目从头到尾对方就是打算空手套白狼,公司说因为这个项目我作为项目负责人没有对合作方的资质进行调查,导致公司财务受到损失,这笔项目款将由我个人进行承担,我该怎么办?

第1个回答  2020-12-03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这个法条提到的因劳动者本人原因,这个就要由单位来举证证明。况且,跟跑路的皮包公司签订合同是法定代表人还是谁呢?就算是题主签的合同,也是代表公司身份的,这个公司就是想让题主当冤大头承担这笔损失,这明显不合法不合理的。
建议还是离职吧,这件事要是跟公司这边协商不了,就走司法程序不能让自己白白吃这个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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