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7

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章规定了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管理中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若未按国家规定养护,导致安全问题,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要求改正,严重时可能停止收费。如三十日内仍未履行义务,将由其他单位养护,费用由原单位承担。对造成他人损害的,需进行赔偿,受害人有过错的,应分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未按规定报告路况和路网信息的单位会被要求补报并受警告处罚。


第四十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高速公路大修等工程投入使用,将被责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一条,影响高速公路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会受到罚款,情节严重者可扣车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载货车辆拒绝检测强行通过的行为,会被滞留车辆。


第四十三条,收费单位违反规范,拒绝加入网络或严重违规的,将被要求改正并警告。


第四十四条,高速公路通行障碍时未能及时采取措施的单位,将被罚款。


第四十五条,逃费行为将面临补交通行费并加收一倍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的不当行为导致损害,需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等行为,将受到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为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吉林省实际,于2005年3月31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通过的《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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