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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于共有部分的使用
业主对
专有部分以外的
共有部分
( )
答:
【答案】:A,E 《物权法》规定:
业主对
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
共有部分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
是否可以以放弃
对共有部分的
权利为由不履行相应的义务?
答:
例如,依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业主对共有部分
承担的义务有,不得在共有部分任意弃置垃圾、违章搭建,不得随意侵占通道等。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不仅享有共有的权利,还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共用设备设施
的使用
、收益、维护等事项行使管理的权利,同时
对共有部分的
管理也负有...
购房合同中全体
业主
专门约定
共有的
楼顶归顶楼住户
使用
是合法的吗
答:
所有人和
使用
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第七条规定:“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时,应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据此,楼顶屋面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
共有部分
,任何人(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和
业主
)
对
楼顶屋面不享有专有权...
什么是
业主的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答:
第七十条
业主对
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
共有部分
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
楼道属于
业主
共同
共有
吗
答:
其次,作为直接受侵害的业主,可以根据《物权法》第83条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
业主共有部分
、改变其
使用
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
物业共用
部分的
产权归属及有关法律法规
答:
只有明白了产权的归属,才能了解权利的主体和客体,才能
对
它进行经营和管理,才能分清所有物所获得利益的归属和分配。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的产权应归全体
业主共有
:第一,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
使用
权转移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
物业法对小区公共收益的规定
答:
法律分析:公共收益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对此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
业主的共有部分
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也就是说,利用小区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就是小区公共收益。比如电梯轿厢广告收入、外墙及灯箱广告...
物权法关于房产
答: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
权利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
物业公司利用
业主共有部分
产生的收入归谁所有
答: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
业主
专
有部分
,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
使
...
关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有哪些法律的相关规定
答:
物权法,第六章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
业主
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
共有部分的
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
使用
情况应当公布。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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