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诉讼方面的问题

在产品责任中,若受害人单独诉销售商,请问生产商作为第三人应该以怎样的方式参加到诉讼中?生产商有独立的请求权吗?为什么?

n欢dЗcぅn欢lВio癌しぇe”o癌しぇz形式提要:举证权益的分配历来被以为是民事诉讼法的中心形式,而我国关于举证权益双重外延的见地也阅历了相对较长的时间。从立法上表现关于举证权益的片面见地,始于《最矮小众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则》的公布与实施。《证据规则》关于我国民事诉讼落第证权益的分配做出了清楚而详细的规则,既确立了举证权益分配的一般准绳,也清楚了相关于该分配准绳的例外规则,也就是一般所说的举证权益倒置;同时作为上述两类规则的补充,赋予了法官依据个案详细状况,在法无明文规则时行使自在裁量权分配举证权益的权益。 关键词:举证权益,结果权益,行为权益,规范说,举证权益倒置 在停止本文注释论述以前,有必要对举证权益的概念加以清楚,说明在何种意义上运用这一概念,以防止不用要的歧义及歪曲。民事举证权益开展至今,已是一个含义丰厚的概念,既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权益,也包括结果意义上的举证权益。所谓行为意义上的举证权益,在海洋法系中被称为客观的举证权益,是指当事人就其主意的梦想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权益,又称行为权益、提供证据权益。结果意义上的举证权益,在海洋法系中被称为客观的举证权益,是指在梦想真伪不明时,主意该梦想的当事人所承当的有利益诉讼结果,又称结果权益、证明权益。行为权益与民事诉讼的实践进程相契合,从当事人举证活动的角度来观察、剖析举证权益,静态反映举证权益的诉讼形式。在民事诉讼中,只需当事人提出肯定的主意,且主意的梦想不属于免证梦想,就要对其主意的梦想提供证据。因此,行为权益是内在的、表象的,且是人们可以感知的。而结果权益则静态地反映举证权益的形式,原、原告在诉讼中所应主意的要件均由法律预先做出规则,在诉讼开端前即已布置终了,不受诉讼实践进程的影响。结果意义上的举证权益概念固然发生于争辩主义诉讼形式主导的海洋法系国度,但由于在职权探知主义诉讼形式下停止的诉讼中也会出现梦想真伪不明的状况,因此结果意义上的举证权益与诉讼形式并无肯定联系。在任何民事诉讼中,不论当事人能否提供证据,以及提供的证据能否充沛,也不论法院能否自动调查搜罗证据,只需出现案件梦想真伪不明的形状,法院就需求依据举证权益做出裁判,将由此而生的有利法律结果判归对该梦想负举证权益的一方当事人承当。行为权益和结果权益是举证权益概念不可或缺的组成局部,二者之间是表和里、方式和形式、顺序与实体、静态与静态的联系,“承当结果意义上的举证权益的可能性的具有,是当事人必需实行行为意义上的举证权益的缘由” ,因此只要结果权益才干真正反映举证权益概念的实质,是举证权益的实质性含义。 民事诉讼制度是国度为制止群众采用自力救援处置纠葛,作为代偿而设置的处置法律上的纠葛的制度。因此,法官有权益对提起的各类纠葛做出裁判,即使是案件梦想因各种缘由无法查清而处于真伪不明形状的案件,法官也不能拒绝裁判。此种状况下,现代民事诉讼中,法官必需借助举证权益规范做出判决,也因此有“证明权益乃诉讼的脊梁”的法谚。笼统的法谚道出了举证权益的主要。举证权益不只体往常每一个诉讼之中、影响着诉讼结果,而且在诉讼开端之前它曾经在指挥着人们的行为。 临时以来,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实际深受前苏联相关实际的影响,在关于举证权益的见地上,特地是关于结果意义上的举证权益,阅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甚至是从无到有的见地进程。前苏联民事诉讼实际中的举证权益概念,并不供认结果权益的具有,仅仅局限于提供证据权益,即行为权益。我国在继受该实际后,在举证权益方面也没有任何突破。另外,由于建国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各种非学术要素的介入及搅扰,使得对该范围的研讨也成为实际禁区。直至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公布后,关于举证权益的研讨才开端遭到实际界、实务界的关心。但是,由于在诉讼见地论上强调追求相对真实,供认诉讼中真伪不明现象的具有,在诉讼体制上坚持职权探知主义的诉讼形式,注重法院在民事诉讼顺序中的主导作用,此种条件下,连当事人提供证据权益的必要性都被大大弱化,结果意义上的举证权益就更无从谈起了。 作为对上述立法指点思想的集合表现,《民事诉讼法》(试行)第56条在规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意,有权益提供证据”的同时,还规则“群众法院应当依照法定顺序,片面地、客观地搜罗和调查证据”。1991年公布的新《民事诉讼法》第64条基本因循了民事诉讼法(试行)第56条的宗旨,只是对法院搜罗和调查证据的范围和条件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则。固然该条经过将过去由法院负责局部证据搜罗调查的行为,一局部转移到了当事人身上,以减轻法院的任务担负,同时在肯定水平上强调当事人提供证据行为与败诉权益之间的联系。但是新民诉法并没有对结果权益做出任何规则,它与试行民事诉讼法一样,从法律规则上排挤了却果权益的设定。 一般以为,1991年民诉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意,有权益提供证据”,也就是一般所说的“谁主意,谁举证”,是我国举证权益分配的基本准绳。笔者以为,将该条款确以为我国举证权益分配的基本准绳,具有实际上及逻辑上的缺陷。首先,该条款的形式仅仅触及提供证据权益的局部形式,关于举证权益的实质外延-结果权益不曾触及。其次,该条款规则以笼统的“主意”,而不是以当事人主意的梦想实质或类别作为分配举证权益的规范,违犯了一条基本的诉讼规则:即决不允许让当事人对同一事物从正、反两个方面都承当证明权益。因此,这一规则缺少逻辑性,对审讯实际缺少指点性,经不起实际和实际的检验。 应当说,从立法上表现关于举证权益的片面见地,始于《最矮小众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则》(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的公布与实施。《证据规则》关于我国民事诉讼落第证权益的分配做出了清楚而详细的规则,既确立了举证权益分配的一般准绳,也清楚了相关于该分配准绳的例外规则,也就是一般所说的举证权益倒置;同时作为上述两类规则的补充,赋予了法官依据个案详细状况,在法无明文规则时自在裁量分配举证权益的权益。 一、《证据规则》第二条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确立了我国举证权益分配的一般准绳。 《证据规则》第二条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恳求所依据的梦想或许批驳对方诉讼恳求所依据的梦想有权益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许证据缺乏以证明当事人的梦想主意的,由负有举证权益的当事人承当有利结果。 法律要件分类说,又称规范说,是由德国天赋诉讼法学家罗森贝克提进去的举证权益分配实际。规范说主意以法规要件分类为动身点,并主要以法律条文的表意和结构为规范剖析法律规则的准绳和例外,以及基本规则与支持规则之间的联系。罗森贝克以为,举证权益分配准绳只要一条原理,即“对不适用某一法律规则就不能取得诉讼恳求效果的当事人而言,其应当对该项法律规则的形成要件在梦想上为具有,承当主意和证明权益”。规范说将民梦想体规范按统一联系分为两大类:一是权益发生规范,又称基本规范、恳求权规范,指可以发生肯定权益的法律规范。二是统一规范,罗森贝克又将统一规范分为三种:其一是权利阻碍规范,即在权益发生开端时,对权益的发生效果停止阻碍,使权益不能发生的法律规范。其二是权益消灭规范,指在权益发生之后,能使曾经具有的权益归于消灭的法律规范。其三是权益限制规范,即在权益发生以后,准备行使之时,能对该权益的效果加以遏制和扫除,使该权益不能完成的法律规范。在对法律规范停止上述四种分类基础上,罗森贝克提出了自己的举证权益分配准绳,即“主意权益具有的当事人应当对权益发生的法律要件具有之梦想承当证明权益;供认权益具有的当事人应当对阻碍权益的法律要件、权益消灭的法律要件或权益限制的法律要件之具有的梦想承当证明权益”。规范说所表现进去的哲学思想是:基于我们梦想生活中梦想进程的冗杂性和反映梦想生活的法律规范系统的冗杂性,我们在社会生活中必需据守这样的信心,即必需疑心所给予的现状的准确性和明智性,假设与梦想的准确性和明智性作对,就必需证明梦想的反面 。表往常诉讼中,也就是要承当举证权益。同时,从实体法的角度观察,规范说与进攻者准绳,与对具有的维护,对权益安宁的维护以及制止私力救援是一致的。规范说对当事人举证权益的分配完成了诉讼武器均等、风险均分、时机均等的基本准绳,同时也阻拦了累讼和阻碍司法的风险。由于该规则与每团体应当对其行为负责的思想也相契合,而这种自我负责的肉体正是权益交流必不可少的,在契合实体法手段的同时,也契合诉讼的手段,具有诉讼威慑功用和诉讼防止功用,表现了证明接近、对证明手腕的维护和防止消沉性证明的思想 。 规范说发生于二十世纪初的德国,从发生至今,一直被奉为举证权益分配的通说。固然对规范说的批判学说被不时提出,但至今为止,没有任何一种相关学说可以取而代之。从这个意义下去讲,规范说曾经阅历了相事先间的实际检验,属于人类法律文明的独自遗产。我国的法律体制深受海洋法系激进的影响,因此,自创接收规范说确立我国的举证权益分配的基本准绳并不具有实质性阻碍。我国作为成文法系国度,既定的法律次第及立法形式使得立法者不可能在制定法的每一个条文中对法律适用都清楚举证权益的分担,这样做既不契合制定法的激进表现方式,也不具有可行性。同时,由于成文法系国度停止的诉讼均为法规动身型诉讼,注重裁判的一致性、法的安宁性及可预测性,因此,肯定一条举证权益的基本准绳就具有了极高的实际和实际价值。《证据规则》自创其他海洋法系国度的做法和学术界通说,依据规范说,在第二条确立了举证权益分配的基本准绳。第二条包括两方面的形式,一是指由谁提供证据证明案件梦想,二是指当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件时的有利益诉讼结果由谁承当。体往常审讯实务中,当遇有当事人所主意的待证梦想不明,且在双方均不能予以证明的状况下,法官可据此迳行对该待证梦想停止归类,从而肯定对付举证权益的当事人,依据举证权益实行的效果,做出相应的判决,将败诉的结果判给经举证权益分配之后发生有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 二、举证权益分配的例外规则 规范说作为举证权益分配实际的通说,历时几十年,其主导位置无可坚定。但由于该学说发生年代较早,作为近代民法的产物,不可防止的带有概念法学的弊端。首先,规范说独尊国度的成文法,以法律条文的方式分类肯定举证权益的分配规范,排挤习气法和判例;其次,规范说强调法律体系的逻辑自足性,以为社会生活中发生的案件,均可依逻辑方法从民法典中取得处置,不供认法律有破绽;再次,在民法注释上,规范说注重方式逻辑的操作,强调文义注释和体系注释,排挤法官对详细案件的权衡;最后,规范说供认法官的能举措用,将法官视为适用法律的机械,只能统一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做三段论式的逻辑操作,遇有疑义时强调应探求立法者的意义 。 为了矫正轨范说所具有的种种弊端,二十世纪又出现了若干举证权益分配的新学说。其中,比拟有代表性的有风险范围说、损伤归属说、盖然性说等。这些学说都是在自在法活动的旗帜下提进去的,是自在法活动学说在举证权益分配制度中的变体。这些新学说的独自点在于,针对现代社会,特地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开展和技术的庞大提高而带来的社会效果,从坚持法的妥当性动身,提出了一系罗列证权益分配的实质性依据。比如风险范围说,该学说以为,在肯定的民事诉讼范围,应当以风险范围作为分配证明权益的规范,以矫正轨范说的缺乏。所谓风险范围,是指加害方可以依据法律上的或梦想上的方法停止实践掌握的生活范围。 建国以来,特地是革新封闭二十多年来,我国的法制建立取得了长足的提高,接收自创外国激进立法阅历,建立了相对完美的法律体系。但我国所制定的民梦想体法习气于对法律规范条款即法律要件梦想作精确、笼统的规则,与德、日等海洋法系国度相比,较少考虑到实体法的诉讼功用,特地是举证功用,即在实体法上不能象现在罗森贝克在创立规范说时那样,从德国民梦想体法条文中觉察立法者预先设定的较为完备或较为系统的举证权益的一般准绳。这就需求我国在今后立法中提高立法技巧,对上述缺陷做出适时弥补。 基于上述三方面的考虑,《证据规则》在第四至六条的规则中,对举证权益的分配做出了详细规则。第四条规则了八种侵权诉讼落第证权益的详细分担,第五条第一款确立了合同纠葛诉讼落第证权益分配的一般准绳,第二、三款则对触及合同实行及代理权争议的诉讼清楚举证权益的分担。第六条主要清楚休息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应承当的举证权益。 这三条规则的形式,依据与规范说确立的举证权益基本规则的联系,可以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对规范说确立的举证权益分配基本规则的细化,最典型的是第五条第一款;另一类是依据其他举证权益分配学说所提出的实质性规范做出的与规范说相同的举证权益的分配,也就是一般所说的“举证权益倒置”。 举证权益倒置这一概念出自德国法,德语本意指“反方向行使”,其含义不是指“本因由此方当事人承当的证明权益转换给彼方当事人承当”,而是指“应由此方当事人承当的证明权益被免除,由彼方当事人对原本的证明权益对象从相同方向承当证明权益”。 《证据规则》中规则的举证权益倒置,是相关于举证权益分配的一般准绳而言的,表现的是法律适用的一般性与例外性的联系。 在《证据规则》公布以前,我国学者及大少数教科书一般以为最矮小众法院关于适用《中华群众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效果的见地第74条是我国法律中关于举证权益的清楚规则。该条规则,在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的主意,有权益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梦想,原告供认的,由原告负责举证,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惹起的专利诉讼;2、高度风险作业致人损伤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惹起的损伤赔偿诉讼;4、修建物或许其他装备以及修建物上的放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零落、坠落致人损伤的侵权诉讼;5、饲养植物致人损伤的侵权诉讼。这条规则从其字面表述上看,举证权益倒置的希图似乎十分清楚,相关的司法注释及学理注释也将这一规则清楚视为举证权益倒置的规则,但梦想上,在这一规则出台时,我国并未确立举证权益分配的基本准绳,在基本准绳缺失的前提下,相关于该准绳的例外是无从谈起的。撇开该条规则逻辑上具有的缺陷,由于文字表述上过于笼统,在详细形式上也具有一些缺乏。一般在侵权诉讼中,原告提出的侵权梦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侵权行为,2、侵权结果,3、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有因果联系,4、侵权行为人客观上有过失。《若干见地》第74条规则,原告对原告提出的侵权梦想供认的,原告应当举证。该条将原告的举证限定在原告提出的侵权梦想范围之内,就具有这样一种可能,假设原告没有提出原告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联系的梦想或加害有过失时,相关这些方面的梦想由哪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来证明呢?另外,侵权结果一般包括丧失的肉体形状和各类丧失的水平,依照74条的规则,关于原告提出的侵权结果,原告供认的,原告需承当举证权益。原告能否应当对侵权的损伤状况加以证明呢?实践上,要让原告来证明不具有损伤是很艰难的 。 《证据规则》完整解脱了以前立法中具有的缺陷,首先确立了以规范说为依据的举证权益分配的基本规则,在此基础上,对规则适用的例外做出了详细规则。它不是象《若干见地》74条那样,笼统地规则原告对原告提出的侵权梦想供认的,原告应当举证,而是不只规则例外规则适用的诉讼类型,而且对应当证明的要件梦想也予以清楚规则。例如,《证据规则》第四条第(七)项规则,因独自风险行为致人损伤的侵权诉讼,由实施风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伤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联系承当举证权益。依据《证据规则》确立的举证权益分配的基本规则,行为与损伤之间的因果联系属于侵权损伤赔偿恳求权发生规范的形成要件,应当由主意该恳求权的受益人对该要件梦想承当举证权益。该项规则将针对该要件梦想的举证权益分配给加害人承当,属于典型的举证权益的倒置。需求廓清的一点是,《证据规则》第四条并不都是相关举证权益倒置的规则,其中有相当一局部条手段形式是对举证权益基本规则在特定诉讼类型中的细化。例如,该条第六项规则,因缺陷产品致人损伤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消费者就法律规则的免责事由承当举证权益。免责事由属于权益阻碍规范的形成要件,依据规范说基本规则,在产品权益诉讼中,消费者要想供认受益人因运用缺陷产品遭受损伤而向其主意的损伤赔偿恳求权,必需证明法定免责事由的具有。也就是说,关于免责事由这一要件梦想的举证权益,依据规范说确立的基本分配规则,原本就应当由消费者承当。因此,该项规则反映的并不是举证权益的倒置,而是“正置”。 三、《证据规则》确认了在特定条件下,法官可以依据公允、诚信准绳分配举证权益的准绳。 《证据规则》第七条 在法律没有详细规则,依本规则及其它司法注释无法肯定举证权益承当时,群众法院可以依据公允准绳、老实信誉准绳,剖析当事人举证才干等要素肯定举证权益的承当。 成文法系的最清楚的特性,即在于局部法律都以制定法的方式颁行于世。由于社会生活的冗杂性和人类认知才干的有限性,使得制定法的破绽在所难免。成文法系国度的法官被以为是法律的实施者,而不是发明者。法官将法治国度的制定法适用于已认定的梦想,进程是,以假言命题的法为大前提,以法官认定的梦想为小前提,依照三段式的归结逻辑顺序,得出作为归结命题的判决规范。日本诉讼法学家中村英郎将这一进程称之为“客观法确实证”。法官只要在例外状况下才干依照法定的方法论对法律破绽停止填补或许跨越法律破绽从而改动某个规则。 民事诉讼落第证权益的分配十分冗杂,审讯实际中具有不属于法律和司法注释规则的举证权益倒置、依照举证权益分配的一般规则又无法肯定举证权益担负的情形。《证据规则》第7条赋予了法官在此种状况下分配举证权益方面肯定水平的自在裁量权,前提条件是必需出现了法律没有详细规则,依本规则及其它司法注释无法肯定举证权益承当的状况,此时,法官才可以依据公允准绳、老实信誉准绳,剖析当事人举证才干等要素肯定举证权益的承当。在没有穷尽现有法律规则以前,法官在举证权益分配效果下行使自在裁量权是不具有合法性的。因此,本条规则的适用具有层次的效能性和运用前后次第的陈设性 。 注释: 1、 李浩:《民事举证权益研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16页。 2、《证明权益法研讨》 陈刚 著,中国群众大学出版社2000版,58页。 3、《现代证明权益效果》 (德)普维庭著,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版,403页。 4、 同上,402页。 5、《民事诉讼顺序价值论》肖建国著,中国群众大学出版社2000版,504—505页。 6、 同注2,247页。 7、《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剖析》 张卫平 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版,310-3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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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12
无独三。

有独三和无独三虽一字之差,实天壤之别。
要判断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应是有独三还是无独三,有个不错的方法:
假设原被告之间的诉讼被不存在了(比如原告撤诉被准许了,又或终止了,但不包括判决),该第三人还有参加诉讼的必要吗?
如果有,就是有独三。因为有独三对于诉讼标的需要主张权利,虽然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不存在,但有独三与原被告的纠纷没有得到解决,所以有独三诉原被告之间的诉讼继续审理。
如果没有,就是无独三。因为无独三的权利义务与原被告之间的诉讼紧密联系,只要诉讼不存在了,无独三的权利义务就不受影响了。
总之一句话,有独三是诉原被告,无独三不诉原告,也不诉被告。

在你举的例子中,如果受害人撤诉了,那么生产商就一定不承担产品责任了,它的权利义务因此不再受影响了,它与受害人、生产商之间再无纠纷,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所以它是无独三。

另外,如果你是法学院学生,还是去翻翻教科书比较好。
我记得当初是看了某民诉法教科书上的表格,才记住了两种第三人的区别。追问

…………
关于翻翻教科书,我只想说,我的教科书上写的是——“……,法院此时可以列另外一方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请问你确定是“无独三”吗?

追答

我相信是无独三。

如果是有独三,就相当于生产商在该诉讼中起诉受害者和销售商——太荒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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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1-10-24
就我老师所教,起诉这类问题一般直接起诉公司,起诉销售商的效果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