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三。
有独三和无独三虽一字之差,实天壤之别。
要判断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应是有独三还是无独三,有个不错的方法:
假设原被告之间的诉讼被不存在了(比如原告撤诉被准许了,又或终止了,但不包括判决),该第三人还有参加诉讼的必要吗?
如果有,就是有独三。因为有独三对于诉讼标的需要主张权利,虽然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不存在,但有独三与原被告的纠纷没有得到解决,所以有独三诉原被告之间的诉讼继续审理。
如果没有,就是无独三。因为无独三的权利义务与原被告之间的诉讼紧密联系,只要诉讼不存在了,无独三的权利义务就不受影响了。
总之一句话,有独三是诉原被告,无独三不诉原告,也不诉被告。
在你举的例子中,如果受害人撤诉了,那么生产商就一定不承担产品责任了,它的权利义务因此不再受影响了,它与受害人、生产商之间再无纠纷,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所以它是无独三。
另外,如果你是法学院学生,还是去翻翻教科书比较好。
我记得当初是看了某民诉法教科书上的表格,才记住了两种第三人的区别。
追问…………
关于翻翻教科书,我只想说,我的教科书上写的是——“……,法院此时可以列另外一方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请问你确定是“无独三”吗?
追答我相信是无独三。
如果是有独三,就相当于生产商在该诉讼中起诉受害者和销售商——太荒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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