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
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在《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早上八点上班,到晚上十点半下班”这样的工作时间办法,如果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即现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是违反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