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主要负责人指谁?

制造压力容器单位中的主要负责人都有谁?这其中谁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指的主要负责人?

zβ╗ネzβ╗ネwЁìfaáoΨzβ╗ネwЁìi塄n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8年6月315日6修订0)第一f章 总  则  第一v条 为7了g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2和减少2事故,保障人j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u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n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d的锅炉、压力q容器(含气5瓶,下s同)、压力w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i型游乐设施和场(厂w)内5专q用机动车h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o(以8下e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o)制订4,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a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7、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m同)、使用、检验检测及e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e器、铁路机车j、海上u设施和船舶以1及v矿山j井j下g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z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k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s地和市政工k程工i地用起重机械、场(厂l)内8专x用机动车z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p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r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q作,县以4上s地方3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g对本行政区e域内0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0下p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s)。  第五c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c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i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2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f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t条 县级以6上x地方5人f民政府应当督促、支o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d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0存在的重大c问题及c时予0以3协调、解决。  第八r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7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3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i,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x人j,给予2奖励。  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e发、示3范和推广i,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n。  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f。  第九f条 任何单位和个t人t对违反4本条例规定的行为8,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r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r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d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7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s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1的举报,并及i时予6以3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y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y应当为6举报人w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5奖励。第二s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t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7及g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h制订1并公0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3下e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s得生产不b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w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i一l条 压力t容器的设计5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w许可,方2可从7事压力h容器的设计2活动。  压力m容器的设计7单位应当具备下l列条件:  (一l)有与b压力m容器设计5相适应的设计3人p员、设计5审核人j员;  (二y)有与k压力v容器设计1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g)有与c压力a容器设计2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w二o条 锅炉、压力u容器中5的气3瓶(以5下b简称气0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n型游乐设施以0及s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8文3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z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6可用于k制造。  第十l三v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第十x四条 锅炉、压力h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o型游乐设施及l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8及z压力q管道用管子e、管件、阀门i、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5下s简称压力r管道元d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l)内3专n用机动车u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y许可,方4可从0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n列条件:  (一f)有与d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y业技术人j员和技术工t人x;  (二v)有与v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7段;  (三s)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j五o条 特种设备出厂l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2文4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l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2件。  第十i六3条 锅炉、压力j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u型游乐设施、场(厂m)内3专o用机动车y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z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h业技术人y员和技术工r人m以0及m必要的检测手8段,并经省、自治区s、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d许可,方3可从3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j七a条 锅炉、压力i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z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8及d场(厂d)内1专d用机动车q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8及y安全运行涉及z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n单位应当在施工y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7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g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f,告知后即可施工z。  第十j八n条 电梯井e道的土w建工c程必须符合建筑工w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u过程中2,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r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f过程中5,施工f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d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j过程中4,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2建筑施工l总承包单位对施工h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4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c九c条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二w十k条 锅炉、压力a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b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4及x场(厂x)内5专t用机动车k辆的改造、维修竣工u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a单位应当在验收后80日8内3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o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e十f一q条 锅炉、压力s容器、压力b管道元c件、起重机械、大k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j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c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k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j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m得出厂e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n十e二x条 移动式压力a容器、气6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t、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x许可,方2可从0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m列条件:  (一c)有与o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o员和技术人b员;  (二p)有与l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4段、场地厂f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a)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4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8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3瓶,对使用者进行气8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1理气6瓶使用登记,提出气2瓶的定期检验要求。第三o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l十b三c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j十q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x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b五t条规定的相关文1件。  第二o十f五l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t使用前或者投入m使用后30日7内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c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h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d或者附着于l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d十t六7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4下i内5容:  (一v)特种设备的设计2文4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1件以2及m安装技术文2件和资料;  (二w)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d)特种设备的日5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f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s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8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v)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0)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2及k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二s十x七t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2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0每月6进行一o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0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b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u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6(介3)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5(介0)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2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第二t十v八g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2个b月0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m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b合格的特种设备,不k得继续使用。  第二b十x九i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8可重新投入y使用。  特种设备不n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r十z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r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v时予7以7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l办8理注销。  第三v十z一i条 电梯的日7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0每81日8进行一z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三k十q二p条 电梯的日8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0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e安全。  电梯的日1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m十m三l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r型游乐设施等为2公0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x职的安全管理人f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i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h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m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4决定停止4使用特种设备并及b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b。  第三p十a四条 客运索道、大b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t型游乐设施每日3投入k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3。  电梯、客运索道、大z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d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7标志置于q易于b为7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三r十g五f条 客运索道、大g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i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m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s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客运索道、大x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e至少3应当每月1召开h一r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b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p作。  客运索道、大a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第三x十j六2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l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1有关工v作人b员的指挥。  第三f十n七d条 电梯投入c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l解,对电梯的日6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5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o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p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z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三t十p八s条 锅炉、压力z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t型游乐设施、场(厂o)内1专m用机动车r辆的作业人i员及w其相关管理人r员(以7下c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b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q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o格式的特种作业人i员证书7,方8可从1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q作。  第三g十a九x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j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o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c员在作业中7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十u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p员在作业过程中8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f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o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j报告。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k一q条 从1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0及b专g门x为4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t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y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v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8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x作。  第四十n二y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v列条件:  (一g)有与n所从1事的检验检测工w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z员;  (二i)有与x所从1事的检验检测工k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t)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第四十d三p条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t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q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a四条 从8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b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m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n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e员证书8,方3可从4事检验检测工d作。  检验检测人j员从1事检验检测工e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h得同时在两个b以6上b检验检测机构中2执业。  第四十y五x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s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4便企业的原则,为7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r员对涉及u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r务。  第四十u六6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k员应当客观、公2正、及q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i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u签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j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y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3上x地方8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c在本行政区s域内5也x可以1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2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5布。  第四十z七o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a员不w得从1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q得以6其名义g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四十p八r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h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a报告。  第四十r九v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h员利用检验检测工r作故意刁c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e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z应当及l时进行调查处理。第五c章 监督检查  第五h十z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e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对学校、幼儿a园以3及m车o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3园等公1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e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五o十p一n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g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0本条例规定的行为2进行查处时,可以3行使下a列职权:  (一q)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r、主要负责人r和其他有关人d员调查、了z解与j涉嫌从3事违反1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二u)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8及n其他有关资料;  (三z)对有证据表明不a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8以0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u十p二v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z,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g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j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5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z发现申请人n未经许可从2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1的,不s予1受理或者不c予0许可、核准,并在4年内4不e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0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r应当依法予7以4处理。  违反5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w日8起8年内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b不y予4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第五m十o三u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r在办7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8开c,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i日3起30日2内2,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u予6许可、核准的决定;不p予4许可、核准的,应当书3面向申请人z说明理由。  第五h十w四条 地方7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x不h得以1任何形式进行地方0保护和地区x封锁,不k得对已n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6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z不r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3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h十q五j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m的安全监察人w员(以4下e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a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u业知识和工y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x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o员证书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l员应当忠于f职守、坚持原则、秉公8执法。  第五b十i六0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x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3上m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b员参加,并出示4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c员证件。  第五h十a七i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q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4容、发现的问题及i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o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d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i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e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v十q八m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y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0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0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w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8书0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x时采取措施,予4以1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t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4面通知。  第五c十j九k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c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w违法行为7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m时向上p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g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b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i时予0以8处理。  对违法行为4、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b符合能效指标的处理需要当地人z民政府和有关部门l的支a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n应当报告当地人i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c。当地人r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c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q时予1以5处理。  第六5十n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b和省、自治区v、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j应当定期向社会公1布特种设备安全以2及s能效状况。  公8布特种设备安全以0及m能效状况,应当包括下c列内3容:  (一k)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状况;  (二f)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6析、防范对策;  (三m)特种设备能效状况;  (四)其他需要公3布的情况。第六7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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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0-25
我认为是指:制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他才是承担安全质量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安全生产法》也是这样规定的。
第2个回答  2011-11-02
法人、总经理,质量保证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追问

技术负责人指的是谁?是总工程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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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1
《条例》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安全技术规范的话有《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检查规程》《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规程、规则。里面也有对出厂的特种设备附有的资料的要求。
第4个回答  2011-10-25
法人和管理者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