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就确认收入,那不就不符合收入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的原则?赐教
追答我记得以前到书店查过预收物业费何时确认收入的书,都是说当月全部确认为收入,而且我公司也是这么做的。我个人认为如果时间跨度大且金额巨大,为了使各月的收入和利润比较均衡,可作“预收账款”,分期确认收入,附上发票复印件,并注明第几期物业费。事实上,若是一个会计年度内,一次确认亦无不可。查账征收的单位是根据收入缴纳营业税的。
如果预收半年物业费,开的是收据,做预收账款,可不可以分月转收入的时候开发票再计提当月税金,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这样税务局允许吗?请指点,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