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补充协议的合同期限超过了原合同的合同期限,补充协议在原合同终止或期满后是否还有效呢?

我们是卖方,向客户卖产品,给客户的几个销售点送货.在05年10月份签定了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合同期限是2年,即到2005年10月到2007年10月.但是合同中有约定自动延期,即在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后自动顺延,直到一方提前至少六个月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现在客户要我们向他的另外一个点送产品,所以就签了份补充协议过来,补充协议约定从2007年7月30号开始生效,期限为3年.其中,关于补充协议与原合约的关系约定为"除本补充协议所规定的新的条款外,原合同中的其它条款仍然有效.原合同若与本协议有冲突,则以本协议为准.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及"若原合同因期满或解约等原因失效后,供应价格不得高于协议失效前最近一次交易价格"

我现在的问题是:
1.如果我们与客户2008年4月份终止原合同,补充协议是否还有效?
2.如果有效,为什么?补充协议不是作为原合同一部分而存在的吗?
3.如果无效,也请说明具体理由.最好附法规

以上问题的答案请附相关法律法规,谢谢.
分不多,答案好的俄送20分.谢谢大家^_^.
谢谢三只脚的乌鸦.请问您可以提供相关法律规定吗?谢谢.

有效。当补充协议的约定与主协议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协议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协议的实质内容。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协议存在的意义。
法律分析
补充协议应当是主合同一部分。如果补充协议里面的主体发生变化,根据合同的相对应,那么权利义务的主体发生变化了,就是新的协议了。新的协议也许有法律效力,但是与原来的合同就没有关系了。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发生的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主合同解除后,补充协议是否还有效,关键在于主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否具有可分性。如果主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相互独立且可分,比如补充协议的内容是争议解决的条款或违约责任的条款,那么主合同被解除后,则不影响补充协议的效力,补充协议继续有效。如果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内容的补充,必须依附于主合同而不能独立存在,则主合同被解除的,补充协议会被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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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8-14
你们这个补充协议已经规定了日期和效力等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合同而存在了,所以即使原合同过期,补充协议也继续有效。
第2个回答  2007-08-15
视为对原合同的修改。以新的规定内容为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7-08-15
合同第二十三条说明了“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故以新的规定内容为准

参考资料:http://www.villachina.com/2004-07-19/30079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