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卖方,向客户卖产品,给客户的几个销售点送货.在05年10月份签定了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合同期限是2年,即到2005年10月到2007年10月.但是合同中有约定自动延期,即在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后自动顺延,直到一方提前至少六个月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现在客户要我们向他的另外一个点送产品,所以就签了份补充协议过来,补充协议约定从2007年7月30号开始生效,期限为3年.其中,关于补充协议与原合约的关系约定为"除本补充协议所规定的新的条款外,原合同中的其它条款仍然有效.原合同若与本协议有冲突,则以本协议为准.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及"若原合同因期满或解约等原因失效后,供应价格不得高于协议失效前最近一次交易价格"
我现在的问题是:
1.如果我们与客户2008年4月份终止原合同,补充协议是否还有效?
2.如果有效,为什么?补充协议不是作为原合同一部分而存在的吗?
3.如果无效,也请说明具体理由.最好附法规
以上问题的答案请附相关法律法规,谢谢.
分不多,答案好的俄送20分.谢谢大家^_^.
谢谢三只脚的乌鸦.请问您可以提供相关法律规定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