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一起出资成立公司的法律,请教下,对我们普通员工出资人有什么利弊?

鉴于:
1. 甲方拟出资设立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是公司的出资人,也是公司的实际股东,享有作为公司股东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2. 乙方是甲方在公司所持股权的名义出资人。
3. 乙方仅是根据甲方的决定,才能以自己的名义,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和范围代为行使甲方的出资人或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现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 甲方在公司的出资情况:
甲方在公司的出资金额为: 万元人民币。
出资方式:货币。
甲方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二、 代持标的:
1. 本次代持标的为甲方占公司 %的股权,乙方受托代持公司的股权如下:
B 代持出资 万元,占公司出资比例的 %;
C 代持出资 万元,占公司出资比例的 %;
2. 甲方通过增资等形式新增的股权也视为代持标的,由B和C依上述比例,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一并代持。
三、 代持期间:本合同生效日起,直至发生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
四、 委托事项:
与公司股东(公司设立前是出资人)身份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权作为出资设立公司,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代表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或签署书面股东决定、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五、 委托事项的处理规则:
1. 所有涉及公司设立、经营过程中直至公司完成解散行为的全过程中,按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出资人或股东应有的权利与义务,均由甲方作出决定,乙方根据甲方另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全部相关事宜,但遇有紧急情况的除外;OR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或签署书面股东决定时至少应提前3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
2. 如遇有紧急情况,乙方应本着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从有利于甲方利益的角度,可以先行处理该事务,但事后应及时向甲方告知,并补办书面授权委托书。
六、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所拥有的所有者权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权利等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例如表决权、查账权、知情权、参与权等。
2.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按甲方通知办理相关手续。
3. 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执行本代持股权协议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转让股权变更登记费用等)均由甲方承担。
4. 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限度内一切投资风险。
5. 甲方作为“代表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七、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作为受托人,乙方有权以名义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2. 若乙方为甲方垫付了相关费用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有权从标的股权获得的收益中扣除,直至垫付费用全部结清为止。
3. 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表股权”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权及其股东权益。
5. 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表股权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15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员工出资对公司长远发展来说是有利的。因为公司的效益是和员工的收益一致的,这可以激励员工为公司卖力。
员工来说也是有利的,可以作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有一定的权利,一旦利益受损,是可以以股东的名义提起诉讼。
但它的弊端是,因为员工持股分散,所以肯定要有一个股权代理人,而这个人是很容易被公司控制的,而且,一旦出了事,所有的员工意见不容易统。
所以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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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0-28
隐名股东的存在虽不是直接违反法律,但毕竟不在法律框架内,公司法是不承认隐名股东的公司权利的。这就存在一个风险,即甲方是否能要求乙方实际履行合同,合同是否有执行力,法院能否认定该合同有效。实践中隐名股东的情形很多,但总体来说,甲方要保证对乙方有足够的控制力,就不会涉及是否需要强制执行合同的问题了。一般来说,员工持股的合法情形是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员工发行员工股,这么做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融资,而是为了吸引核心员工。

我认为问题中的公司这么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避企业融资的法律限制(甚至可能涉及非法集资),也同时为了规避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50人的规定。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讲,最好不要签这样的合同。但从经济和法律的实际操作角度看,合法不一定经济,不合法也可能有很高的商业回报,所以要提问者权衡利弊了。
第2个回答  2011-10-27
A:您所列协议与“员工一起出资成立公司”没有太多的联系,本协议是一个隐名股东协议,股东隐名有很多种情况,比如:
1、其他股东较为敏感,不方便使用真实身份;
2、隐名股东事务较多,需要代理人代理日常事务;
3、一定程度上规避法律责任,目前我国立法对于隐名股东没有明确的规定,事务中的处理方式也是五花八门,实际情况是显名股东往往受到利益或者法律问题的困扰,而且实际收益和风险不成比例。
B:如果要签这份合同代理隐名股东的话,建议增加报酬条款,写明具体的费用以及支付方式,最好能和公司的业绩挂钩。
C:据我判断,本协议的上传者应是隐名股东本人,如果是的话,我认为您的这个协议较为完备,冒犯之处请见谅!
第3个回答  2011-10-28
目前国内没什么专门要求,不过对房产方面好像得有经纪人资格证书~
对建筑方面要有专门的资质才行的
第4个回答  2011-11-11
我是过来打酱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