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税前扣除规定
涉及职工教育费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在2018年以前是较多的,可以分为3种情况:按工资薪金总额的2.5%和8%扣除、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但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出台以后就相对简单了,从2018年度起扣除标准只有两种情况:按工资薪金总额的8%扣除和按实际发生额扣除(也即是100%)。
1.扣除比例8%——适用于大部分企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
从2018年度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按实际发生额100%扣除——适用于部分特定行业企业
(1)《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备注:此处优惠政策是指财税[2012]27号,即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核电厂操作员培训费,不同于一般的职工教育培训支出,可作为核电企业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此处的这些费用虽然是可以“运输成本”,但实质就是属于典型的“职工教育经费”!
针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税务规定较多的情况,企业首先应明确自己企业的属性,对照税务规定,在满足税法规定的条件下选择适用最优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