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11-06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政策问答之九
离休干部遗孀生活困难的补助标准是多少?
新党办〔1998〕12号规定:
①无离退休费的离休干部遗孀为:
红军遗孀每人每月40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离休干部的遗孀每人每月3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离休干部的遗孀每人每月200元。
②有离退休费的离休干部遗孀,其现行的离退休费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予以补齐。
注: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在上述标准基础上自行调整了补助标准,属地方自定政策。
需要强调的一个概念:离休干部遗孀不是离休干部本人,因此,不能把遗孀视同为离休干部,也不能享受离休干部生前的有关待遇。根据中组部老干办字〔1990〕172号文件的答复:老干部遗孀再婚后又离婚的,不再恢复享受老干部遗属的生活待遇。
离休干部丧葬费标准是多少?
不分职务和级别,人均1000元。
离休干部的抚恤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民优字〔1989〕19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因公去世的,按生前20个月工资基数发给抚恤金;因病去世的,按生前10个月工资基数发给抚恤金。企业离休干部因病去世的,当月工资照发。
关于当月工资和次月工资发放的问题,新财事字〔1980〕49号(红本536页)文件规定:工作人员牺牲或因病死亡后,给其遗属发给一次性抚恤费以外,当月与次月工资应当照发。另据国发〔1978〕10号文件规定: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您可以去你法院投诉 至于能否真的成功胜诉 我就不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