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之前的个税所属期是应发月份还是实发月份

如题所述

实发月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十一、十三、十四条内容,申报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应以纳税人取得收入的月份作为申报所属期,即所属期为纳税人实际收到工资的月份,扣缴义务人(即您前公司与现公司)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所属期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因此2018年3月之前的个税所属期是实发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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