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  则

如题所述

为了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并确保科教兴市战略的顺利实施,厦门经济特区通过制定本条例,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条例强调科学技术工作应紧密围绕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各级政府需坚持科教兴市,优先发展科技,并深化体制改革,以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政府应加强科技工作的领导,设定科技发展目标和考核办法,实施目标管理,并设立科学技术顾问制度,确保决策前进行科学咨询和论证。

厦门市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科技进步的宏观管理和协调,制定并执行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其他政府部门也需在其职责范围内支持科技工作,共同推动科技进步。

认识到科技进步是全社会的责任,社会各方应尊重知识、人才和科技人员的创新成果,保护知识产权。政府致力于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特别关注青少年的科技教育,弘扬科学精神。

根据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需要,厦门市确定并公布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的重点发展领域,鼓励科研和技术创新,推广科技成果,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技术产业,并积极应用科技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同时,厦门积极倡导国际和国内的科技合作与交流,给予科研开发、技术贸易、联合体建设等优先支持,以促进科技的持续发展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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