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的简称用不用加引号呢?

如题所述

在写作中,关于"以下简称"这一表述的标点符号运用,似乎总是引发讨论的焦点。基本规则中,我们遵循作品全称应使用书名号,而简称则仅需书名号,除非全称被特别强调而使用引号,此时简称也需遵循同样处理。然而,法律文件的简称通常不加书名号,这为规范带来了一定的灵活性。

关于"以下简称"中的简称是否应加引号,业界并未达成共识。实践中,有的文本会选择不加,而有的则会为了明确区分或强调而使用。在正式文档中,一般倾向于不加引号,除非有特殊需要。《标点符号用法》虽提及对具有特殊含义的简称应加引号,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简称都必须如此。

举个例子,若全称是"两新",在简称为"两新"时,若需与前文区分,应在其后加上引号(如例14所示)。总结来说,简称的标点处理取决于全称的格式,遵循'以下简称……'的后续规定。特殊情况,如特定缩略语,如需强调其独特性,就需使用引号(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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