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三章 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如题所述

贵州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第三章着重于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各级政府有责任建立完善的机制,确保流动人口能够享受到平等和基本的公共服务,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二十二条明确,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享有广泛的权益。首先,他们有权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以提升自身技能和就业机会。其次,他们依法参与社会保险,享有相应的待遇,保障基本生活保障。此外,流动人口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计划生育方面,他们与常住人口享有同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妇幼保健服务。在职业发展上,他们可以参与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职业资格考试,以及办理相关手续。在交通方面,可以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车辆注册。符合条件时,他们还可以申请成为常住户口居民,购买城镇保障性住房。科技创新和工会组织的加入,以及参与社会事务管理,都是居住证持证人享有的权利。同时,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若遭受侵犯,相关部门会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规定,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负责其子女的入学安排,确保教育公平。第二十五条规定,流动人口可以合法查询或授权他人查询自身的居住信息,以方便日常生活。最后,第二十六条规定,所有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的机构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保密流动人口信息,并严禁违法、违规查询或使用这些信息。




扩展资料

《贵州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经2012年5月25日贵州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条例》分总则、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法律责任、附则5章36条,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6日贵州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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