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章 期限、解散与清算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与清算程序在第十四章有详细规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第八十九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有着明确的规定。


当以下条件满足时,合营企业将面临解散:一是合营期限届满;二是企业遭遇严重亏损,无法继续经营;三是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合同和章程,导致企业无法运营;四是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造成重大损失;五是企业未能实现其经营目标且无发展可能;六是合同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条件成立。如果因为第二至六项原因,董事会需提出解散申请,经审批机构批准;如因第三项,违约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规定,合营企业解散时,应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由合营企业的董事组成,或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律师,必要时审批机构可派人监督。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负责财产清查、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并代表企业处理法律诉讼。


第九十四条规定,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负责,清偿后剩余资产按出资比例分配,除非协议另有规定。在清算结束后,企业资产的剩余部分需缴纳税款,然后由清算委员会提交清算结束报告,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和审批机构批准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缴销营业执照。


解散后,各项账册及文件由中国合营者保管。以上是对第十四章中关于期限、解散与清算相关规定的概述。
扩展资料

1983 年 9 月 20 日国务院发布,1986 年 1 月 15 日、1987 年 12 月 21 日国务院修订,根据 2001 年 7 月 22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条例。全文共十六章一百零五条。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