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11-07
刑事案件的双方不叫原被告。嫌疑人可能涉嫌绑架罪被立案,并被批捕,说明案件非常严重,被害人这方可能基于某种原因不想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这是不可能的。注意:涉及刑事责任的案件,除极个别情况外,是不容许双方“私了”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11-07
本案属公诉案件,刑事案件受害人无权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证据、行为性质由司法机关认定,如认定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辩护有效与否影响犯罪构成。
第3个回答 2011-11-07
“张进308”说的对,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没有原告这一称谓,只有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审查起诉过程后叫被害人)检察机关才掌握是否起诉的权利,他们才是公诉机关。
如果受害人认为误会可以现在向公安侦查机关解释,说明原本的事实,看看他们是否会撤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可以向检察机关解释,最后还可以到法庭上去解释,但是,受害人没有不起诉的权利这一说,自诉案件除外。
第4个回答 2011-11-07
刑事案件没有原告与被告,只有公诉机关、侦查机关、受害人和嫌疑人。
在此案中,即便是受害人谅解嫌疑人的行为,那么嫌疑人也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案的嫌疑人已经批捕,接下来就是等待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判,最后转入监狱服刑(非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下)。至于民事赔偿一项,那就看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态度了。
绑架属重罪,如果此人非胁从犯的话,基本上被判刑入狱已经是肯定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