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中介签了买房合同不想买了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的违约以合同规定为主。
按照《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就是说,签订房产合同以后,中介和购房者都必须严格履行房产合同的约定。
如果中介能够和本人约定解除合同,也是可以的,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单方面解除合同,就需要承担责任。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房产合同可以对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因此,如果房产合同中对相应的违约责任作出了规定,比如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等,那么购房者就必须按照房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购房者拒绝按照房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那么中介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能会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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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单方面解除合同后者不履行合同的,都是需要负责任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责任而承担。所以买房不是小事,买房前应当思索再三,不能在签订房产合同后又反悔。因为房产合同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所以如果签订房产合同后又不想买了,除非依法解除合同,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既不想买房,又不想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就只能证明存在的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这就需要购房者及时联系律师,因为对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的证明可不是那么容易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在委托中介购房的时候,经常会发生一类情况,即因为不想买了、对中介提供的房源不满意或者其他渠道获得了更满意的房源,不想再继续履行房屋中介合同,这时候应该怎么办?首先需要确定的是是否构成违约。一般来说因为中介提供房屋不满意,不满足自身需求,根据合同来说是不会构成违约的,但这时候还是需要支付给中介一定的劳务费。因为购房者和中介公司之间的合同实际上是一个居间合同,中介为购房者提供居间服务,可以收取服务费用。其次,如果根据双方之间的中介合同,购房者中途不想再买房构成了违约,就可能出现两种情况。第一,若是支付了定金,有可能购房者无法收回定金。第二,如果在双方的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则可能按合同规定的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收取违约金。一般情况下,违约金和定金是不能同时适用的,如果合同即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条款,择一适用。因此,出现了签了中介合同又不想买了的情况,建议首先弄清楚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合同中是否有关于违约的条款,以决定下一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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