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医药费报销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规定,离休干部医药费可以报销,但是具体报销比例由地方规定,不能一概而论。

法律依据:卫生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七条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的下列费用可以全部或部分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具体报销比例由各地合理确定。 一、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二、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三、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在当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四、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恢复期,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治疗的,经原治疗单位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药费;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进行疗养或康复医疗,经指定医院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药品费。 五、因原治疗单位没有的药品,必须外购(指到国家医药商店或其他医疗单位)并附医院证明的药品费。 六、根据规定转外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治疗的医药费。 七、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 八、因病情需要,经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不超过国产最高价格部分的费用。 九、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按公费医疗、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应由公费医疗负担的费用。 十、因公负伤、致残的医药费用。 十一、用于危重病抢救或治疗公伤所必须的贵重、滋补药品(含血液制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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