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的主体是什么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什么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行政立法的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的法律规范,行政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的法律规范,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不同等级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
行政立法的程序依立法机关的性质而有所不同。
全国性行政法律草案,多数都由国务院提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草案多由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般由政府业务部门起草。如涉及几个部门,则需共同协商起草,并经有关法制机构审查批准。全国性的行政法规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地方政府规章经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部长,主任或省长,市长签署。重要的部门规章在通过和签署后,须报上级机关审批,然后公布,一般规章在通过和签署后报国务院备案。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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