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亲戚2011年3月28日在建筑工队上高空作业时,从高处摔下来,右小腿骨裂,以及膝盖处平台骨碎,出事之后急救时在上海大医院拍了片子,以及做了几天治疗后就被送回盐城老家,2011年10月12日复查拍片显示骨裂部分仍有隐形,平台骨碎部分也未完全长好,医院也鉴定说后期还需要换平台,他平时1天薪水120左右,我想请教专业人士,应该怎样向单位索赔,什么程序?大概可以赔偿多少?赔偿的基数是上海地区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是盐城地区的?最好回答详细,一定加分
一、医疗费
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要求:住院期间。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停工留薪
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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