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怎么计算工伤

我一个亲戚2011年3月28日在建筑工队上高空作业时,从高处摔下来,右小腿骨裂,以及膝盖处平台骨碎,出事之后急救时在上海大医院拍了片子,以及做了几天治疗后就被送回盐城老家,2011年10月12日复查拍片显示骨裂部分仍有隐形,平台骨碎部分也未完全长好,医院也鉴定说后期还需要换平台,他平时1天薪水120左右,我想请教专业人士,应该怎样向单位索赔,什么程序?大概可以赔偿多少?赔偿的基数是上海地区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是盐城地区的?最好回答详细,一定加分

第1个回答  2011-11-01
一、如果能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走工伤认定程序:

1、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事故发生30日内不申报,个人直接到当地社保局申报,时效为一年。申报工伤须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医院病历、诊断证明书等,按要求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社保局提供)。

2、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申请伤残鉴定,根据功能障碍程度评定伤残等级,以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结论为准。

3、鉴定了伤残等级,才能据此计算出工伤赔偿是多少。工伤待遇主要有这么几方面:
(1)不承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按当地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要护理单位不出人的由单位支付护理费等。
(2)治疗工伤要确定一个停工留薪期,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但如果情况特殊或者伤情严重可申请延长,延长最多也不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3)根据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的基数是伤者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4)如果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单位所在地在盐城,就按江苏省的标准计算,其中: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当地职工平均工资要以盐城的数据为基数计算。

如果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全部工伤待遇都由单位支付。

二、如果无法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走人身损害赔偿程序: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www.gongshang120.com/showflfg.asp?art_id=324
第2个回答  2011-11-02
进行工伤鉴定,鉴定以后就按等级来树妖赔偿,下面是工伤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3个回答  2011-11-05
我也是出工伤了。我告诉你程序怎么走…受伤人在的工作单位注册的哪个区就在那个区申请工伤认定,需要两个月时间,我是在浦东南路3995号社保中心申请的,要带上所有的证件和公司的合同医院的一些东西病历卡啥的。认定书下来,还在社保申请鉴定,他们会给你个纸条几月几号在什么医院做伤残等级鉴定,鉴定又需要两个月,下来后…公司给你买保险就找保险公司,没买保险的就找老板,你拿到了鉴定级别报告就一定能赔到钱,多少钱我不清楚估计也得有几万。程序就是这么个程序,我上半年办的,在上海办,都是自己跑…别人谁关心你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8-04-17

一、医疗费

    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要求:住院期间。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停工留薪

    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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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个回答  2011-10-31
详见《工伤保险条例》(要注意2011年开始实施的那个版本)
按照这个条例,你可能拿到你属于工伤的那部分钱。最好你还到当地劳动局保险福利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再咨询下为好。各地都是略有差异的。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