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亲友怎么认定

如题所述

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社会性",需要结合"公开性"与"不特定对象",加以综合把握,坚持一个判断标准。 一个判断标准,"社会性"需要排除封闭性。未公开宣传,是对特定对象的限制,公开宣传必然针对不特定群体,筹资对象具有散布性、随意性,打破了封闭性的状态,突破了小范围筹资的范畴。筹集资金的用途不是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只是认定"社会性"的辅助情节。亲友的亲友当然不是集资人的亲友。集资人的亲友限制于集资人本身,而不能包容集资人亲友的亲友。因此,特定与不特定人群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要结合具体的案情来分析,主要看公司吸收资金的业务模式是面向公众,还是在小范围内,比如亲友、单位内部等进行。

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的三个条件: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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