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规定的个人自用合理数量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进境居民旅客携带的总值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自用物品,非居民旅客携带的拟留在境内的总值2000元人民币以内的自用物品,海关免税放行。如果超出限额,海关仅对超出部分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中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出境物品价值以国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 第八条 下列进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手续;(1)携带需经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四类物品(不含免税限量内的烟酒)者;(2)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范围者;(3)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 50 克 以上者;(4)非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5)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1000美元以上者;(6)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个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围者;(7)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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