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一般纳税人,你花1元钱买商品的同时(卖方如果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的话),给你商品的一方要替税务局向你收0.17元的税款。你要向卖给你商品方支付1.17元。当你把1元的商品以1.2元卖出的时候(或加工成别的商品以1.2元卖出时),你要替税务局向购买方收取1.2*0.17=0.204元税款。实际你的纳税额是0.204-0.17=0.034元。0.17元叫进项税,0.204元叫销项税。按照这个例子,那0.17元是我买商品需要交的税额,另外的那0.204元是我卖商品替税务局向购买方收取的税额,等到缴税的时候,那0.17元是我自己为这商品交的税额,但那0.204元是我替购买方向税务局交的(这实际是购买方给的钱),为什么能抵扣呢?不应该是我总共要交的是这两个相加吗?? 我知道有点钻牛角尖,但是我一直想不通,您能给我一个好的解释吗?